新聞出版總署近日發出《關于2009年換發新聞記者證的通知》,從2月25日起,將在全國統一換發報紙、期刊、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機構的新聞記者證。
新版記者證“注意事項”一頁,增加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為持本證進行采訪的新聞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內容。
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報刊司有關負責人今天特別指出:“在新聞記者證上增加這一內容,是適應國家近年來對新聞工作更加公開、更加透明的要求,特別是適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規的要求確定下來的,各級政府部門需充分尊重新聞機構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權、采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新聞機構及其采編人員依法從事新聞采編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各級人民政府應為合法的新聞采編活動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及時主動地公開信息或向采訪記者提供涉及采訪事件的真實信息,不得對已經核實的合法新聞機構及其采編人員封鎖消息、隱瞞事實。沒有正當理由,公職人員不得拒絕采訪。”
朱偉峰還透露,新聞出版總署目前正在抓緊完善新聞從業人員不良記錄數據庫,將存在不良記錄的人員全部記錄在案,并向社會公開通報。根據其情節嚴重程度,對不良從業人員實行分級管理:第一級是情節惡劣的,終身禁入新聞采編工作,具體包括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新聞記者,以及假冒記者身份敲詐勒索的人員。第二級是情節嚴重的,吊銷新聞記者證,5年內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具體包括以新聞報道名義搞有償新聞、強拉廣告或者向采訪對象索取不正當利益的。第三級是輕微違規行為的,要對持證記者提供批評、警告,在行業內進行公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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