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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宮竊案
自1958年故宮對外開放后,曾有6起盜竊案(不含此案)。
1.盜走金冊佩刀
(無期徒刑)
1959年8月15日,18歲的武慶輝,盜竊清朝乾隆年間赤金金冊八頁、佩刀五把、金古錢一枚。
2.盜竊兩顆大金印
(死刑)
1962年4月16日,36歲的孫國范,盜竊金質皇后之寶和“廣印之寶”印兩枚,各種金質酒杯器件總重達48斤半。
3.盜竊“珍妃之印”
(無期徒刑)
1980年2月1日,25歲的陳銀華,盜竊重13.6斤“珍妃之印”。
4.欲盜“珍妃之印”
(死刑)
1987年6月24日,22歲的韓吉林,欲盜取“珍妃之印”。
5.未能下手被抓
(無期徒刑)
1987年7月6日,21歲的項德強,盜竊未能得手。
6.盜走潼關印
(至今未破案)
1991年9月10日,珍寶館漢代、近代潼關印五枚失竊,至今未破案。
- 控辯焦點
律師質疑“展品保額定罪”
昨日近4個小時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就四大焦點問題展開激烈辯論,這些問題直接關系到石柏魁的定罪以及刑期。
1 【盜寶動機】
蓄意已久VS臨時起意
控方:兩次進入故宮踩點
公訴人認為,據石柏魁此前供述,他在盜竊這批物品之前已早有預謀。前后兩次進入故宮踩點,在故宮清場閉園之后仍然潛藏宮內,入夜后斷電,破窗進入展廳實施盜竊。
公訴人出具證據顯示,石柏魁還曾在公安機關稱,“我在網上見到很多介紹故宮玉器、文物的介紹,想去故宮看看是不是有網上介紹的那么好……在展廳內聽導游說這些物品是金的,就想偷上一兩個,這輩子、下輩子都不用愁了。”
辯方:身上沒帶作案工具
昨日庭審中,石柏魁一口咬定,“我沒有預謀,沒有說過這些話。”
石柏魁的律師也表示,石柏魁在跟隨導游游覽時,聽說故宮內很多物品是贗品,因此第一次入故宮時已放棄偷的想法。第二次入宮盜竊是偶然想法。石柏魁沒有準備作案工具,他所使用的撬門的鐵棍、手電筒,以及電線都是故宮內物品,而且他身著緊身衣,連一個包也沒帶。石柏魁甚至連得手后如何逃出故宮都沒想過,就下手了,根本不符合蓄謀盜竊的常理。
2 【寶未出宮】
犯罪既遂VS盜竊未遂
控方:9件展品脫離控制
據指控,石柏魁從展廳將9件展品帶出,逃跑過程中先后將所竊5件展品遺落或丟棄在故宮后宮圍墻東北角等地(上述遺棄物品均已起獲)。次日,石柏魁因銷贓未果,將手中4件展品丟棄在海淀區頤和園路西側的垃圾桶內及知春路大鐘寺東路北口路邊(其中1件已起獲)。
公訴人認為,9件展品已經脫離物品所有者的控制,而且故宮作為游覽地點,物品所有者對其場所無法控制,石柏魁的行為應構成“既遂”。
辯方:5件展品還在故宮
石柏魁交代,自己身上的兜太淺,被塞得鼓鼓囊囊。他害怕引起注意,無奈之下將部分大件物品扔掉,其余的用大件套小件,有的在爬墻時遺落也毫無感覺。在最終跳下故宮10米高的外墻時,他手里只剩下4件物品。
石柏魁的律師認為,其中5件展品在故宮內部找到,將故宮看作一個整體,沒被帶出故宮就應認定盜竊未遂,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時有所考慮。
3 【寶價難鑒】
保額定罪VS證據不足
控方:投保數額值得采信
盜竊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根據盜竊數額,但直到起訴,司法機關也未能對盜竊數額給出定論。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對9件物品的投保金額41萬元。其中,3件丟失的被盜物品投保金額15萬元。因此投保金額被用來作為盜竊數額的參考依據。據博物館人員稱,所購9件物品的價格為165萬元,但未提供相應證據。公訴人認為,經博物館與保險公司雙方認定,保險公司未對數額表示異議,因此值得采信。
辯方:真偽難辨出處不詳
石柏魁的律師認為,投保價格不能作為商業價值,更不能作為定罪數額。
根據北大寶石鑒定中心和北京價格鑒定部門評估結果:真偽難辨,出處不詳,不予估價。由于不宜進行破壞性鑒定,含金量等數據無法得到,價格鑒定部門無法做出鑒定。律師稱,這批物品可能價值連城,也可能一文不值,目前還是一個未知數。律師還發現,這批展品投保時的名稱與國家文物局批準參展的名稱不一致,懷疑物品可能有變,因此用投保金額來指控,明顯證據不足。
4 【故宮盜寶】
加重罪情VS無法可依
控方:地點特殊情節嚴重
檢方認為,盜竊的地點為故宮博物院,故宮內有數萬件珍貴藏品,甚至國寶,院內的一草一木無不是歷史的積淀。石柏魁潛入故宮盜竊,造成極其嚴重的社會影響。同時,所竊物品出自名家之手,均以黃金、鉆石等材料構成。9件展品雖6件歸還,但有的已破損,難以修復。
石柏魁在盜竊、逃跑過程中,損壞故宮窗戶、蹬踏紅墻,導致宮內建筑物多處損傷。石柏魁盜竊針對的是故宮博物院,他應該認識到盜竊的物品是文物或者價值巨大的工藝品。
辯方:跟普通溜門無區別
石柏魁的律師認為,這只是一起普通盜竊案,唯一特殊的是發生在故宮里。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實施盜竊,就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在故宮里偷東西,要看偷什么。”他說,石柏魁根本沒意識到事件的嚴重性,也不知展品價值,他拿走展品的行為其實與普通的溜門盜竊沒有什么區別。根據司法解釋,認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條件是盜竊數額巨大,達到1萬以上。如今物品價值存疑,因為沒有鑒定,可能一文不值,可能天價。
本報記者 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