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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19日電 為進一步規范網絡出版、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等有關活動的管理,新聞出版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對《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等規章進行了修訂,起草了《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意見稿對“網絡出版服務”進行了明確定義。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以及為他人提供傳播網絡出版物服務的行為。
規定所稱“網絡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經過制作、編輯、加工的數字作品,范圍主要包括四類:(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作品;(二)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內容相一致的數字作品;(三)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匯集等方式形成的數字作品;(四)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作品。
此外,對于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許可條件,該草案也做了明確規定。
首先,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此外,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網站域名;
(二)有確定的網絡出版服務范圍;
(三)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其他單位從事互聯網出版服務,除以上所列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不與其他出版服務單位相重復的,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主體的名稱及章程;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適應網絡出版服務范圍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3名;
(四)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五)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新聞出版總署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網絡出版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新聞出版總署進行安全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