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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由《中國文化報?文化財富周刊》主辦、北京市華稅律師事務所承辦的首屆文化產業資本運營財稅與法律高峰論壇在京舉辦。
文化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隱藏一些稅務風險,處理不當不僅會增加稅務成本,還可能會觸及法律。北京市華稅律師事務所稅務律師魏志標在論壇上表示,文化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應注意以下4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要積極爭取針對改制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國先后出臺兩個有關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改制免稅的政策,一個是2002年十六大提出要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而推出的財稅(2005)1號文,另一個是2007年十七大提出提升文化產業在國家戰略中的地位而推出的財稅(2009)34號文。根據文件規定,改制單位要想獲得所得稅免稅優惠必須符合六大條件,對很多企業來說,必須獲得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是難點。財稅(2009)34號文規定的免稅期限是2013年底,該規定即將到期,至于之后是否會繼續出臺類似的政策目前尚不明確。
第二,文化企業在上市過程中,不能存在明顯的稅收依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明確指出: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中也有類似規定。因此,無論是在主板上市還是在創業板上市都不能存在嚴重的稅收依賴,根據經驗,該標準一般是30%,也就是企業所享受的稅收優惠不能高于整個凈利潤的30%,因此,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要提前做好規劃。
第三,規范關聯交易。所謂的關聯方是指在資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關聯關系的公司,如果在上市以及改制過程中存在這種問題,必須提前解決。另外,關聯交易會影響上市中核心財務指標審核,企業上市要滿足一些諸如凈利潤、營業收入等方面的硬性指標,一旦審查中發現不符合規定的關聯交易,勢必會影響財務指標的再次審核,所以它帶來的影響是比較大的。
第四,稅收遺留問題務必提前解決。一些文化企業在改制上市前或改制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出現少繳稅款等遺留稅務問題時,建議企業要和稅務局做好充分溝通,在實務中對于主動補交稅款的企業,一般不予罰款;否則不僅是補稅款,還會涉及到罰款。(中國文化報 文化財富周刊 供稿 記者 劉妮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