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總局有關負責人昨日表示,為避免引發后續航班延誤,防止飛行員疲勞駕駛形成安全隱患,航班延誤補償一般不在機場現場進行,航空公司可以采取登記、信函郵寄等辦法完成。
這位負責人在解釋《國內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給予旅客經濟補償的指導意見(試行)》時說,“補償”是指在航班較長時間延誤的情況下,航空公司安撫旅客和加強服務的措施,“補償”不等同于賠償。旅客因航班延誤造成的損失向航空公司的索賠爭議,應按民用航空法的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