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 :“九二共識”的經濟版
CEPA的全稱以中文直譯是"緊密經濟伙伴安排"。CEPA的英文是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 。CEPA名稱的首次使用是2003年6月29日中國商務部副部長與香港簽訂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
在香港與大陸鑒定CEPA后,澳門也于2003年在澳門特區政府總部,由國家商務部副部長安民和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在"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協議上簽字并舉行簽署儀式。
6月29日中國商務部副部長與香港簽訂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之英文全文是: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與澳門鑒定的協議之英文全文是:Mainland and Macao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然而,英文的簡稱統統用"CEPA"以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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