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為振興老工業基地相繼出臺了一些優惠政策,國家為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出臺了實施意見。吉林省吸收外商投資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國企改造
外國投資者并購和參股改造國有企業,原國有企業歷史形成、確實難以歸還的歷史欠稅,按照規定條件經國務院批準后可給予豁免;在外國投資者并購和嫁接改造國有企業過程中,國有商業銀行經批準可采取靈活措施處置所擁有企業的不良資產和自主減免貸款企業的表外欠息;外資并購國有企業享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相關政策,外資比例達到25%以上,按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享受相關政策;外商并購國有企業后,在債務重組、勞動關系處理、經濟性減員、人員安置和再就業等社會保障方面按國民待遇執行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和制度,享受國家對老工業基地改造國有企業相同的政策;允許外商以承包或接受委托的方式經營國有企業或其他類型企業;外國投資者并購國有企業,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可參照國際通行的評估辦法,資產交易價格以經相關部門備案或核準的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外商并購國有企業后設立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享受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政策,其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按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并購后的外商投資企業放開經營范圍的限制,年出口額超過10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兼營其他產品出口政策。
二、產業項目
外商投資于國家重點發展的現代農業、裝備制造業、化工業、高新技術產業和農產品加工等行業的重大項目,重大關鍵技術和設備引進給予政策性貸款支持,可適當降低資本金比例,并放寬外資持股比例;外商投資于已獲國家批準的國債重點項目,原批準項目貸款貼息、補助和資本金補助數額不變,按規定批準后,可轉增中方國有企業股權。符合老工業基地規劃,促進優勢產業發展,完善產業鏈條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享受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政策;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同類企業,享受相同政策;在重大項目生產力布局上優先安排有利于發揮資源枯竭型城市資源、人才、現有生產能力優勢的綜合利用、精深加工和接續產業項目,外商投資上述項目,按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享受相關政策;外商投資資源枯竭型城市,給予享受沿海經濟特區優惠政策待遇。
三、投資領域
積極吸引外商在我省建立地區總部和設立投資性公司;鼓勵外商投資參股機場和地方鐵路建設,允許外商控股或收購高速公路;鼓勵外商以BOT、項目融資、經營權轉讓等方式投資城市燃氣、供水、供電、供熱、污水處理、公交等基礎設施建設;放寬外商投資城市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建設、經營項目的股比限制,允許外方控股并享受鼓勵類項目的相關政策;允許外資控股或獨資經營鐵路、公路、航空運輸及國際海上運輸和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業務,經批準可放寬外資股比限制;鼓勵跨國商業集團設立出口采購中心,鼓勵跨國公司、國外物流企業參與物流園區、配送中心等項目的開發建設;鼓勵各類企業參與口岸基礎設施建設,繁榮口岸經濟;允許外商投資基金按國際通行規則收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債權、股權,并對其擁有的資產進行重組與處置;優先許可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外商投資的地方城市商業銀行;允許外商投資設立合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保險經紀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等金融服務經營機構;積極吸引外國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和各種基金、金融中介組織設立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鼓勵國外戰略投資者參與城市商業銀行和省農村信用社的改組改造;支持有優勢的外資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吸引國外資金入股地方信用擔保機構,支持信用評級機構在省內開展信用評級;積極吸引外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建立重大關鍵技術和設備引進融資平臺,對其引進申請進出口銀行政策性貸款,可參照使用國家開發行軟貸款做法辦理;研發中心申請國家和省專項資金支持,優先安排;省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外資并購和參股后的企業,在資產評估、辦理變更手續、人員安置、技術轉讓、產品研發、購進國產設備、稅費減免等方面,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建立企業境內外上市推介平臺,支持國有、民營和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對通過首發境外上市或境外再融資,并將所融資金在省內投資的,按投資額享受吸收外資優惠政策;允許外商投資設立獨資醫療機構;允許外商投資設立外商物流企業;允許外商投資商業零售、對外貿易、采購中心等流通領域;安排專項資金,對圖們江區域國際合作開發項目給予優先安排,主要用于前期工作經費、補助資金或貸款貼息;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引進境外投資的服務體系,鼓勵外國投資者以中外合資方式注資設立擔保機構,有針對性地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信息咨詢和法律支援等服務。
四、稅收政策
吉林省已列入《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執行省份,凡符合該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可享受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的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依據國家政策規定,允許外商投資企業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增值稅予以抵扣,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縮短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擴大研發經費加計扣除政策適用范圍;外商投資工業企業的固定資產,在現行折舊年限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對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攤銷年限。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對擴建的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對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其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上述各項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飼料生產企業在取得飼料產品合格證后,免征增值稅;外商投資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獨資或與當地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合資的形式設立研究開發中心,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外,對經核準的外商投資企業技術中心,其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所進設備、儀器、自用耗材、試劑、樣機、樣品等按現有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收入比照國內科研機構免征企業所得稅。
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國家級開發區、高新區的生產性外企和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長春、琿春生產性外企減按24%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外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類外企、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期滿后3年內,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農林牧業的外企享受減免稅政策期滿后,經國家稅務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繼續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外企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外企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外企先進技術企業,享受減免稅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減免稅后,當年出口額占當年產品銷售額70%以上,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企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企,經營期不少于5年,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40%稅款;外企及外國企業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年度虧損可用下一納稅年度所得稅的所得彌補,并可逐年延續彌補,最長不超5年;外企經營期10年以上,獲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稅,免征期滿后,當年出口達當年產品銷售額50%以上,免征當年地方所得稅;五年內,開發區、工業集中區規劃區內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全部用于其基礎設施維護和建設。
五、土地人才
外商投資符合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規劃,且外商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可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出讓價格按規定的低限執行;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租賃使用國有土地;外商投資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項目用地,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級開發區,以及發展較好、產業特色明顯、帶動力較強的省級開發區,可在原批準規劃面積已得到充分利用的情況下,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適當增加用地規模,擴大規劃面積;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合理安排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用地需要,實現規劃與開發利用相統一。建設預留地分散的開發區,可按項目建設需要提出申請進行整合;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省級分成部分,通過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安排給開發區所在地政府;開發區所在地政府可在老城區劃撥給開發區一定數量土地進行開發,全部收益專門用于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十一五”期間,開發區、工業集中區項目用地上繳土地出讓金省級分成部分,返還開發區、工業集中區,專項用于土地開發建設;獨資或合資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能源、交通、水利項目采取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外商投資農牧漁業項目,以租用方式取得的生產用地,前5年免交土地租金,第6年—10年減半;外商投資研發中心,除享受現行鼓勵政策外,返還省級土地出讓金,土建投資從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給予一次性引導資金補助。
外商投資者按國家規定與中國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機構合作建立培養各類職業技能人才、國際商務人才的高級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機構,享受國內其他職業教育機構同等待遇,對其進口科研和教育用品享受免征進口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商投資設立培養各類職業技術人才、國際商務人才的高級職業技術培訓機構,自設立之日起3年內,根據其培訓學員的數量,以助學金的方式給予每位學員培訓成本三分之一的資助,其進口的教學儀器、儀表、實驗器材、化學試劑等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中央財政支持條件的實驗培訓基地均可享受統一的扶持政策;對來華工作的外籍專家或華僑專家攜運進境的圖書資料、科研儀器、工具、樣品、試劑等教學和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鼓勵國外科技人才以專利、發明、專有技術入股等方式,參與國有大中型企業技術開發和創新;外商投資企業和機構聘用的中國公民可享受市民待遇,并優先辦理落戶手續;對貢獻大的外商給予相應榮譽和待遇;對引進的人才,在住房等方面享受國民待遇,優先辦理并適當減免有關費用,本人不要求遷入戶口的,可以辦理“人才居住證”;留學人員憑有效證件創辦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政策,并可申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資助及科技攻關計劃的支持;留學人員創辦企業,給予注冊資金、貸款、稅收等優惠政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可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工作所取得的收入,經稅務部門批準,免征營業稅;留學人員回國,由公安、外事等部門優先辦理出入境手續,保證來去自由,在省內落戶免收相關費用,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不受任職年限、任職臺階限制,對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執業資格可直接予以認證;留學人員配偶由接收單位協助安排工作,或根據本人專長和意愿由當地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協助安排工作;留學人員子女入中小學,由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到好學校就讀,參加高中及省屬大專院校入學考試,可參照歸國華僑子女照顧條件加分,在國外生活5年以上,回國3年內屬于語言文字適應期升入高中的,享受降低分數錄取的照顧。
六、投資便利
為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提供便利,實行外商投資企業網上年檢;支持列入國家東北老工業基地改造的國債項目利用外資,對外商投資企業在審核立項、申請專項貸款和貼息等方面比照國有企業享受同等待遇;省政府直接審批1億美元和5000萬美元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和限制類項目;政府對國外研發中心與吉林省大中型企業和科研單位開展研發合作和聯合攻關,在資金上給予支持;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試驗室土建投資的,按投資額25%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現有外省外商投資企業在我省的再投資,外資比例達25%以上,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允許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建設期內從外國母公司進口與所投資企業生產產品相同或相似的非進口配額管理產品在國內試銷;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健全吉林省產權交易市場和產權交易機制,為外國投資者以交易市場為平臺進行并購、參股等方式投資提供便利和規范的環境;完善開發區、工業集中區政策體系,對國家鼓勵且不需要平衡生產建設條件的屬于省級經濟管理權限的投資項目,由開發區核準,報相關部門備案;工業集中區享受省級開發區管理權限;規范各項行政收費,行政事業收費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費。在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及工業集中區逐步取消省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其高新技術作價額占注冊資本20%以下的,由合資各方商定,免于評估;建設吸引外商投資的人居環境,建立全省有線電視服務公共平臺,積極推進城市有線電視數字化;在外商投資企業較多的城市規劃和建立“涉外居住區”,依法開辦國際教育機構認可的國際學校,解決外商子女就學入托、醫療保健、收看國外衛星電視以及文化娛樂等配套服務方面的問題,為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創造條件。 (李 英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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