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發布了《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實施辦法》,這一辦法已于2007年1月10日正式開始施行。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為了加強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管理,規范集中采購行為,完善和規范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運行機制,財政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制度規定,制定了《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實施辦法》。
據悉,這一辦法共7章,56條,分別為總則、預算和計劃管理、目錄及標準制定與執行、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部門集中采購、監督檢查和附則。
辦法明確,財政部是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政府集中采購活動中的各項監督管理職責。中央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履行操作執行職能,接受財政部的監督管理。
根據辦法,集中采購項目達到國務院規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的,中央單位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財政部批準。
此外,政府集中采購信息應當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辦法指出,財政部應當依法對中央單位、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辦法要求,財政部還應當加強采購資金支付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不符合采購資金申請條件,財政部或者中央單位不予支付資金:
出現未按規定在財政部指定媒體公告信息的;
采購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未使用財政部監制的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的。
辦法還強調,財政部將依法加強對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情況的監督管理,建立投訴處理報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體上公告投訴處理情況。供應商因違反規定受到財政部行政處罰的,將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記者 韓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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