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在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期間,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較低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昨天(2月2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就此做出了明確表示。
當日,兩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該通知透露,近日國內部分地區來文反映,一些企事業單位將自建住房以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銷售給職工,對此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希望有關部門予以明確。
經研究,有關部門現對有關政策問題的處理做出明確規定:根據我國有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屋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不過,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就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趙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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