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設廳日前出臺“推進經濟適用房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百題解答”規定,就完善經濟適用房的政策問題做了解讀。
回購經適房不再支付退房人貸款利息
江西省建設廳規定,政府回購經濟適用房時,原則上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認購,而不再支付退房人貸款利息。
建設廳負責人解釋,如此規定緣由有三:一是經濟適用房貸款的借款人是住房購買者,而不是政府,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有義務根據貸款合同的約定依法支付其貸款利息。二是政府為了讓利給老百姓,回購時未考慮其房屋的折舊,而在一般情況下房屋的折舊費遠高于利息支出,這樣做既滿足了退房人的居住需求,又未使其經濟利益受損。三是如果政府補償退房人的貸款利息,可能造成新的社會不公,使購房時一次性付款的中低收入家庭吃虧,進而造成具有一次性付款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也可能會放棄一次性付款,轉而選擇銀行按揭貸款,這不利于經濟適用房良性發展。
經濟適用房可享受設定抵押權
江西省新的經濟適用房政策規定,經濟適用房不可以出售、租賃,但可以享受設定抵押權,用于抵押人個人理財借貸。
根據這個省的規定,設定抵押權時,抵押人應當提供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時已納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積計算的家庭其他成員同意抵押的書面意見,經設區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抵押當事人雙方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后,按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再由登記機關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經濟適用房的抵押值以屆時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核定。設定抵押權的經濟適用住房,債券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經與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處分。協商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設定抵押權的經濟適用住房的處分應當由政府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收購后,進行貨幣清償。
經濟適用房財產權可以繼承
為防止經濟適用房在銷售、管理過程中“變味”,江西省明確規定經濟適用房不可上市轉讓,但允許其子女以不同方式繼承。
江西省建設廳指出,購買經濟適用房有兩項硬指標,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二是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只有這兩項指標都符合相關要求,才有可能成為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者和使用人。申購人一旦擁有經濟適用房,按規定不能上市轉讓,也不能用于出租、經商等改變其使用性質,但可以不同方式繼承。具體為:
一是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時,已納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積計算的家庭成員可依法同時繼承該經濟適用住房的財產權和居住權;二是其他家庭成員是繼承人的可以依法繼承該經濟適用住房的財產權,但不能繼承居住權。也就是說,其他家庭成員依法取得的經濟適用住房的財產權不能用于自己居住,只能由政府收購后取得貨幣財產來實現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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