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止生產、銷售、進出口
以氯氟烴(CFCs)物質為制冷劑、
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的公告
為履行《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倫敦修正案),保護環境,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以及《中國消耗臭氧層物質逐步淘汰國家方案(修訂稿)》的有關規定,現就以氯氟烴(CFCs)物質為制冷劑、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任何企業不得生產以氯氟烴(CFCs)為制冷劑、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不得在家用電器產品的生產過程中使用氯氟烴作為清洗劑。
二、自2007年9月1日起,任何企業(包括生產企業以及經銷商和零售商在內的所有流通企業)不得銷售以氯氟烴為制冷劑、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
三、從2007年9月1日起,禁止進口、出口以氯氟烴物質為制冷劑、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和以氯氟烴為制冷工質的家用電器產品用壓縮機。
四、本公告所適用的家用電器產品是指包括家用電冰箱(家用冷藏箱、家用冷凍箱、家用冷藏冷凍箱)、冷柜、家用制冰機、家用冰激淋機、冷飲機、冷熱飲水機、電飯鍋、電熱水器等產品。
五、本公告所適用的氯氟烴是指包括CFC-11(CFCl3)、CFC-12(CF2Cl2)、CFC-113(C2F3Cl3)等在內的、所有可用作制冷劑、發泡劑、清洗劑的氯氟烴類消耗臭氧層受控物質的一種或幾種。
六、從2007年9月1日起,將本公告附件一所列的進出口商品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法檢目錄》)。各進出口單位在辦理以非氯氟烴為制冷劑、發泡劑的附件一、二所列家用電器產品的進出口手續時,應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為非氯氟烴制冷劑、發泡劑的證明(產品說明書、技術文件以及供貨商的證明)。對本公告附件一中新增列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的商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上述證明材料進行符合性確認后,簽發《出入境貨物通關單》;對本公告附件二中的商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上述證明材料進行符合性確認,并按規定實施法定檢驗后,簽發《出入境貨物通關單》。
七、對附件中實行《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管理的產品,各進出口單位應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
八、海關憑商務部門簽發的《自動進口許可證》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入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附件所列產品的進出口驗放手續。
九、各有關部門在對家用電器企業進行生產建設項目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評估,以及信貸融資、進出口管理等工作中,要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對不按上述規定停止生產、銷售、進出口的企業,國家各有關主管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或處罰,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產或者予以關閉,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要吊銷其排污許可證。對違反規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上述管理的產品從境外進、出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免于辦理進、出口許可證,但須辦理檢驗檢疫手續;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轉出區外境內的,適用于本公告。
附件:1、須列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的家用電器產品名錄
2、已列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的家用電器產品名錄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 務 部
海 關 總 署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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