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稅總局發布通知取消一系列的行政審批項目,同時取消了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電力、煤炭及房地產行業中關于企業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的地方審批權限。
根據通知,取消了之前“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占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為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免征或減征土地使用稅”的規定。
同時國稅總局取消了“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計征土地使用稅。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其用地是否給予緩征或減征、免征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從嚴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的規定。
對于電力、煤炭等行業,國稅總局取消了“關于納稅有困難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減免”的規定。
對于取消后的企業,國稅總局規定,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和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具體要求加強減免稅的管理,并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司)。 (孟斯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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