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1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有關細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今年6月份發布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后,陸續接到部分地區來函,要求明確個別商品出口退稅率以及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項下的出口設備和建材的執行范圍問題。為此,財政部11日在其網站上詳細公布了相關調整細節及商品代碼。
據了解,補充通知中明確的出口退稅調整細節包括,取消鹽的出口退稅;將回轉爐、焦爐、訂書機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將額定電壓≤80伏有接頭電導體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等。
補充通知還明確了原通知中“長期對外承包工程”、“設備”和“建材”的具體范圍,并指出,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購買中國產物品和勞務、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符合退稅條件的國產設備以及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或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仍按原退稅率執行。
經國務院批準,2007年6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此次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記者 韓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