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有無法律依據
郭生平告訴記者,目前支持工商部門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唯一的法律條文是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13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和管理費。
“這一‘暫行’了近20年的條款早就該廢止了。”郭生平認為,使得這一條例發生作用的是國家物價局、財政部于1992年8月11日頒布的《關于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2條規定,以及1983年6月25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關于個體工商業戶管理費收支的暫行規定》。其中,《通知》并不符合《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13條所規定的制定主體要求,其制定主體是物價局與財政部,而不是《條例》第13條所要求的國家工商局和財政部。也就是說,《通知》沒有法律上的授權。
《關于個體工商業戶管理費收支的暫行規定》也已在1998年被國家工商總局明令廢止。《細則》規定,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管理辦法,按照隨后的《暫行規定》,因此,隨著《暫行規定》的廢止,《細則》也同時失效。自此,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失去了所有法律依據。
歧視性收費違背公平競爭原則
年初在北京由全國律協憲法與人權委員會主辦的“取消個體工商管理費,維護市場主體平等地位研討會”上,全國律協憲法與人權委員會主任吳革表示,個體工商管理費不僅給以權謀私者謀取部門和個人利益開啟了方便之門,滋生諸多腐敗現象,還嚴重惡化了我國目前已極其嚴峻的就業環境。在我國就業形勢極為嚴峻的情況下,個體戶向工商局繳納的費用比稅金還要高,阻礙了個體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
郭生平表示,個體工商管理費是在對其他市場主體不收管理費的情況下所保留的歧視性收費項目,違背了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原則。處于強勢地位的各類公司、企業不用交納工商管理費,處于弱勢地位的個體工商戶反而需要交納說不清的工商管理費,無形之中加重了經營者的負擔。
珠海斗門的一名個體工商戶說:“我的經營面積只有20平方米,個體工商管理費300元/月、地稅200/月、國稅200/月、鋪租1200/月,這樣的開支能讓我發展起來嗎?”
東莞某工業區一個小店的老板有著同樣的苦衷:“經營面積只有13平方米,卻要交200元/月的工商費,是房租的五分之二。說什么這個行業規定必須不得少于200元/月,別人交得起,你一樣也得交,不交就立刻強制關門。”
一位網友表示,個體戶本身就是弱勢群體,他們大部分都是下崗職工,靠著自己勤勞的雙手賺取養家糊口的小錢,也為這個國家作著貢獻。
郭生平介紹,個體私營經濟解決了70%以上的新增城鎮就業、70%以上的城鎮再就業和80%以上的進城務工農民就業。鄉鎮個體工商戶不僅緩解了當地就業壓力,而且對發展農村經濟、改善老百姓生活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可是,超負荷的工商收費令許多本可以生存發展的個體工商戶不堪重負而陷入關門倒閉的境地。一方面,許多個體工商戶陷入再次失業的境地,另一方面,大批原在個體工商戶就業的人員又面臨新的失業。“工商收費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目前嚴峻的就業環境的改善。”
廣東省政府將在調研后答復
郭生平告訴記者,個體工商戶管理費能否取消的關鍵在于工商管理部門能否放棄既得利益以及政府能否負擔起工商管理部門的相關費用。他說:“此次上書出于促進個體經濟發展,推動政府下決心取消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同時,他一再強調:“內容重在說理講法,而絕沒有攻擊工商管理部門的任何意思。”
此前,廣東省人大代表梁光澤、廣州市人大代表謝漢才曾提議停征此項費用。
據了解,廣東省有關部門對征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是否合法這一問題非常重視,正在廣州、河源、東莞、肇慶展開廣泛深入的調研。調研組通過召開座談會、現場走訪等形式聽取各個部門及個體工商戶的意見,對工商系統收費項目、費用征收引發的行政爭議情況、工商系統經費來源和使用情況等問題一一研究。
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調研正在進行,他們會根據廣東省具體省情認真考慮,一旦形成結果,將給社會一個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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