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工商總局辦公廳關于《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工商管理總局:
《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2008年第8號令,以下簡稱《辦法》)發布以來,陸續有地方商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企業提出一些問題。為確保《辦法》順利、有效實施,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辦法》第二條所稱商品零售場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
二、《辦法》第二條所稱用于裝盛生鮮等食品的塑料預包裝袋不得具有提攜功能,且須符合食品包裝相關標準。
三、除食品外,其他商品進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產者提供、隨附于單件(組)商品、且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塑料包裝袋可視為預包裝袋。
四、在4月16日《塑料購物袋的環保、安全和標識通用技術要求》(GB 21660-2008,6月1日實施,以下簡稱《要求》)公布之前向生產企業(批發商、進口商)采購,且符合《要求》中安全衛生與厚度規定,但未印制標識、環保聲明和安全性聲明的塑料購物袋,憑采購憑證可繼續銷售、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
五、基于食品安全和衛生等方面的考慮,商品零售場所向顧客提供的各種材質的袋制品,應向依法設立的生產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采購,并索取相關證照,建立相應的購銷臺帳,以備查驗。與此同時,商品零售場所不得接受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免費或有償提供的來歷不明、相關標示不全、圖案文字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各類袋制品。
特此通知
商務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商總局辦公廳
二ΟΟ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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