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發布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3日簽署第529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新華社4日受權播發了這一規定。
《規定》共5條,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旨在明確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
根據《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規定》強調,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能實施集中:
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
《規定》指出,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根據《規定》,經營者集中未達到上述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規定》于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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