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針對新建建筑節能管理的問題,條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許可的前提下,是如何實現全過程監管的?
答:加強對新建建筑的節能管理,是從源頭上遏制建筑能源過度消耗,防止邊建設高能源消耗建筑、邊進行節能改造的有效途徑。為此,條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許可的前提下,對新建建筑節能實施全過程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環節:
一是,在規劃許可階段,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于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予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是,在設計階段,要求新建建筑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必須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三是,在建設階段,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不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有權要求其改正,并及時報告。
四是,在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將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作為查驗的重要內容;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五是,在商品房銷售階段,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六是,在使用保修階段,明確規定施工單位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對發生質量問題的保溫工程負有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問:針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舉步維艱、改造費用籌集困難、改造進展緩慢等問題,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確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原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分類改造。本條例所稱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是指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實施節能改造的活動。
二是,強化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范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是,明確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標準和要求。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采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圍護結構的改造和供熱系統的改造,應當同步進行。
四是,確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的負擔方式。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負擔;居住建筑和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問:針對公共建筑耗電量過大的問題,條例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建立分項用電量報告制度。要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對建筑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并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二是,確立公共建筑用電限額與公布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要確定公共建筑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電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問: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條例對民用建筑節能規定了哪些政策扶持和經濟激勵措施?
答:條例有關民用建筑節能的政策扶持和經濟激勵措施,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資金支持。要求有關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二是,金融扶持。規定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
三是,稅收優惠。明確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問: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鼓勵和扶持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條例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國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照明系統、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二是,明確有關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應用,引導金融機構對可再生能源應用等項目提供支持。
三是,要求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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