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化肥類產品特別出口關稅上調至150%
對大部分動物或植物肥料定量征收出口暫定關稅
本報記者 周明 北京報道
財政部消息,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務院批準,從2008年9月1日起,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別出口關稅上調至150%,并實施至2008年12月31日。
從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對除上述兩種產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繼續征收100%特別出口關稅。
另外,從2008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除鳥糞外的動物或植物肥料征收460元/噸的出口暫定關稅。
今年以來,為了抑制化肥產品出口過快增長,滿足國內市場需求,我國多次調整化肥類商品出口關稅。4月份,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作出決定,在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國內用肥旺季內,對所有貿易形式、地區、企業出口的所有化肥及部分化肥原料在現有出口稅率基礎上,加征100%的特別出口關稅。根據這次調整,化肥特別出口關稅政策至少會延續到年底,同時還抬高了氮肥類商品的出口門檻。
此前,發改委在“2008年7月份外貿形勢分析”中特別提及,1-6月礦物肥料及化肥出口778萬噸,增長71%,其中尿素出口378萬噸,增長206.9%。業內專家認為,此次對化肥類商品關稅政策的調整,正是對此作出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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