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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循環經濟促進法:從道德倡導上升至法律強制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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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學了,中小學教材能否循環使用?

中秋節快到了,月餅包裝過度的問題是否依然存在?

浪費水資源電資源的情況,能不能通過經濟杠桿來調節?

這些看似細小的問題,對我們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往往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

8月29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循環經濟促進法,將道德的倡導上升到了法律的強制,雖然這只是初步的,只是“促進”性的,但本法所彰顯的價值卻是獨特的。

A“粗一點,原則一點”:法律加上“促進”二字

第三次審議時,本法改了名字,從《循環經濟法》到《循環經濟促進法》。“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正處于起步階段,草案的內容較多的屬于引導、促進的規定,體現出循環經濟立法的階段性特征,為使法的名稱與主要內容相銜接,應將本法的名稱改為循環經濟促進法”。8月25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舉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重庵作關于循環經濟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

當時,下發至常委會組成人員手中的草案三次審議稿,比較重要的修改即是法律名稱的變更。名稱問題是兩次審議反映較多的問題。嚴雋琪副委員長,王寧生、白克明、杜宜瑾、李春亭等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孫陶生提出過變更名稱的建議,他們認為:發展循環經濟是一個正在努力的目標,正在試點之中。考慮到成熟程度和當前的實際情況,本法目前的主要作用還是促進。

但這一詞之改,會不會像有的委員認為的,使本來就“內容比較空泛,像政策宣示,可操作性較差”的本法,更加“名正言順”地滑向“原則與簡單”?

程津培委員對此卻不悲觀:“從我國實際情況看,目前制定循環經濟法確實有些超前,但實現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是個既迫切又復雜的過程,需要法律進行宏觀指導。缺乏法律引導與規范,基層的積極主動性一般不會很高。”因此,表決稿無論名稱,還是內容,都明顯傾向“粗一點,原則一點”。

8月29日下午,法律以155票贊成獲得通過。接下來,應正如吳啟迪委員、程津培委員所言:因為循環經濟面向的是所有行業,如何針對這些不同行業制定相應的細則和配套措施,是下一步緊迫而繁雜的工作。

B教科書循環使用:未寫進法律

早在擔任蘇州市副市長時,朱永新委員就在市內推廣教科書循環使用,并多次在全國政協會議上提出建議案,還在自己的博客上普及這方面的知識。

前兩次審議循環經濟法草案時,他也提到這一問題,第三次審議時,他仍不“死心”,他在審議中提出:“建議第四章增加一條,或是作為第三十八條,或是作為第四十一條,即增加‘國家鼓勵和推進教科書的循環使用’這一條。”

在他看來,這不是一個小問題。“中小學教科書都是人手一冊,每學期換新的,造成了大量資源的浪費,我國每年要砍900萬棵大樹才能滿足中小學教科書的使用。這個問題在我國講了很多年,但一直沒有推動。教科書的循環使用對孩子本身就是一種教育,讓他們知道要愛惜資源。教科書循環使用是許多國家比較成熟的做法,事實證明完全可行,我在部分學校曾作過試點,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

中國科學院院士程津培委員是朱永新的支持者。他說:“實際上,資源的重復利用應該不僅僅體現在教科書上,其他印刷物也存在同樣問題。造紙資源、木材資源都是非常有限的,如果持續大量發行紙制印刷品,而且做不到重復利用,我們的后代怎么辦?對這種行為,本法應加以約束。”

他們的觀點目前還沒有得到采納。朱永新明白,教科書的循環使用,是件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事兒:

首先,課本內容更新頻繁。我國中小學校的教材每年在內容上都會有些細微變動,而這些變動往往不提前公開。特別是新課程標準推行以來,教材日趨多樣化,重復使用難上加難。

其次,課本牽扯多方利益。對出版社來說,如果推行教材重復利用,無疑動了其生存之本。

在我國,僅義務教育階段的教材碼洋總額就在300億元左右,即便有一半的書循環使用,出版社和發行部門也將減少150億元的經營額;對學校來說,教材涉及的利潤雖然不多,但也有一些“公開的秘密”。如果實行教材循環使用,學校還需要為此花費人力、物力、財力,覺得費力不討好。

C過度包裝:執行不了怎么辦

“八月十五又快到了,月餅的過度包裝一年比一年厲害。”哈斯巴根委員說。

“從我們國家過去幾年的實際情況來看,對包裝物超標問題,已經多次呼吁、有關部門也已多次提出要求了,但是效果一般。因此,建議本法規定得更嚴格一些、明確一些。”林強委員說。

對此,《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單位和個人在設計產品包裝物時,必須執行產品包裝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產品包裝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工藝、設備、產品及包裝物設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節能降耗和削減污染物的要求,優先選擇易降解、易回收、易拆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

“目前最大的擔憂是執行不了。”在最后一次審議時,許智宏委員說。

朱永新委員提議:“現在,包裝成本計入定價,對包裝成本和商品本身的成本應該有一個比例的限制,也就是對包裝物的成本進行一定限制。”龔學平委員說:“如果規定包裝不超過產品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價格,會比較好地遏制過度包裝。”

林強委員建議增加罰則:“違反本法規定,生產者未對廢棄的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或者處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馬福海委員說:“提了多年,收效甚微,主要原因是執法主體不明確,責任追究到不了位,建議將責任主體進一步細化。”

朱志剛委員認為,循環經濟促進工作是難以窮盡的,這部法目前所能做的是約束企業行為,體現政府的政策導向。具體到過度包裝問題,“在逐步解決的過程中,應當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專門規定”。

8月29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講到:對于過度包裝,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制定行政法規。同時,他解釋道:我國經濟發展很快但不平衡,在發展循環經濟時,不同地區采取的措施、步驟和方法也是有所區別的。正是由于這些原因,目前循環經濟促進法,除了一些強制性規定外,比較多的是引導和促進性規定。

D水電氣:累進加價制度“一進一出”

水電氣實行階梯價格,這一內容的“一進一出”,在局外人看來是很有戲劇性的。

本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刪去了草案關于國家對城市居民生活用電、氣、自來水等資源性產品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國家實行有利于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

在8月25日下午的分組審議中,“我接受這樣的修改”與“我不能接受這樣的修改”,成為橫掃會場的兩派意見,即便到了最后關口,討論依然熱烈。

“從大的方向和原則來講,運用價格杠桿來鼓勵節約用水、用電,這是應該肯定的,但是,要明確‘累進加價制度’,現在看來很難。因為雖然國家幾次發文明令限時推廣,但是實踐證明這個制度尚不成熟。”李重庵委員作了一個長長的發言:

第一,以用電為例,特別應該考慮不同季節、一天中峰谷不同的時段等因素,可這些因素沒有在累進加價制度中體現出來。第二,從已經試點的城市來看,這個措施的效果不明顯。第三,我們這部法是循環經濟促進法,鼓勵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降低單位GDP的資源消耗等,對居民生活用電、用水,還需要通過教育、鼓勵、引導來提倡節約意識和習慣,不宜在這部法中作過于硬性的限制性規定。

“可是,實行階梯式水價,十年前即已由國家計委發文鼓勵實施,五部委聯合發文要求實行這一制度也已有六年時間,國家部委發文是嚴肅的行為,符合節約能源、資源的發展趨勢,是正確的、必要的。這次本法草案審議結果,認為實施階梯式水價條件仍然不夠成熟,而改為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進行規范,我認為有失政府公信力。”程津培委員堅持實行水價累進加價制度。

對這一問題持續關注、多次發言的水利部原部長汪恕誠委員,在第三次審議時的第一句話是:我接受目前的這種修改。“我們國家現在制定的各種法律建立在現有體制基礎上,現在的管理體制是什么樣的就承認這種管理體制,在這個基礎上制定法律條文,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現在城市的管水由建設部負責,供水的自來水公司如果要搞定額管理、搞計量,不但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節水以后它的收入還會減少,因此在這個工作上沒有積極性。在推行節水過程中,目前的寫法或提出的一些困難,如計表困難等等,反映了在當前的體制下只能是這樣。因此我準備接受這個修改意見”。

最終獲通過的循環經濟促進法,保持了“國家實行有利于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的規定,避而不言具體的累進加價制度,對此,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倪岳峰的看法是:累進加價制度還需要在實踐中總結經驗,目前不在法律中作具體規定而進行原則倡導,將對這方面工作起到引導性作用。(作者:王松苗 王麗麗 程丁)

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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