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28日電 題:尊重職工意愿 保障職工權利——解讀《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新華社記者杜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已經出臺,這個《辦法》明確規定了職工不休或少休年休假,如何支付報酬,明確日工資計算方法,提出解除終止合同職工年休假要折算等,充分體現了尊重職工意愿,保障職工權利。
不休或少休年休假,應付300%的日工資
如何休年休假,如果單位確實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假,怎么辦?
《辦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另外,對于職工不休或少休年休假,如何支付工資報酬,也有了明確規定。《辦法》要求,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此外,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明確日工資收入計算方法
日工資,這是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依據,《辦法》明確了日工資的計算方法,即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
《辦法》還特別指出,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辦法》還明確,這種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同樣適用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
此外,《辦法》還規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也要算清年休假這筆賬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怎么辦?
《辦法》給出答案: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辦法》還明確了折算方法,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此外,《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休假天數、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按有關約定執行
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一些用人單位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那么如何執行呢?
《辦法》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此外,《辦法》還體現了對勞務派遣單位職工年休假權利的保障。《辦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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