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8年第77號
【發布日期】2008- -
為進一步加強稀土出口管理,規范出口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公布《2009年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其中不含外資企業。
2009年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
一、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申請2009年稀土出口配額:
(一)生產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005年以后登記注冊的企業,必須通過國家主管部門核準。
2.符合稀土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及稀土行業管理有關規定,2007年出口供貨量達到2000噸以上或出口供貨金額達到7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未達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5-2007)年均稀土出口數量在1500噸以上或近三年(2005-2007)年均稀土出口金額在1500萬美元以上(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
4.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并取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5.生產企業的稀土原料須來自國土資源部公告的具有采礦資格的稀土開采企業。
6.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含在線監控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證明2007年和2008年排污費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無環境違法行為且制定了環境應急預案及配套設施健全。
7.符合國家土地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
8.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9.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流通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近三年(2005-2007)年均稀土出口數量在1500噸以上或近三年(2005-2007)年均稀土出口金額在1500萬美元以上(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
3.自實施之日起,出口產品須來自符合以上生產企業標準1、4、5、6、7、8、9款要求的企業,并提供其貨源企業符合標準的有關材料及相關增值稅發票和供貨企業證明。
4.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5.取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6.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為提高企業經營集中度,減少出口企業數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冊登記的企業,其所屬或關聯企業間的稀土出口業績合并將不予認定。
(四)為進一步規范稀土出口,國家將對稀土出口企業實行嚴格監管。凡在當年配額執行過程中出現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不執行國家產業或資源環境保護政策的企業,一經核實,將收回其當年稀土出口配額、暫停直至取消其當年度出口配額申領資格。
(五)外商投資企業稀土出口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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