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旱災中,干旱對農業生產的影響非常大,除了上述的抗旱措施外,條例還規定了哪些有針對性的措施來應對農業干旱?
答:干旱主要是氣候原因造成的。今年的干旱形成于麥苗返青時節,恰好與農業生產的關鍵時刻重合,使得今年的干旱在農業生產領域產生的影響比較突出。考慮到干旱對農業生產影響以及當前農業抗旱中暴露出來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等缺乏有效的維護和管理等問題,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和管理。條例規定,地方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飲水工程建設,組織做好抗旱應急工程及其配套設施建設和節水改造。水利部門應當做好相關設施和工程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干旱缺水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因地制宜地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二是推廣農田節水技術,合理調整農業種植結構。條例規定,國家鼓勵和扶持研發、使用抗旱節水機械和裝備,推廣農田節水技術,發展旱作節水農業。各級農業部門應當指導干旱地區農業種植結構的調整,培育和推廣應用耐旱品種。
此外,條例還規定,在旱災發生時,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等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抗旱服務組織解決農村人畜飲水困難、提供抗旱技術咨詢等方面的服務。
問:條例對災后恢復有哪些規定?
答:災后恢復是抗旱減災、恢復生產生活秩序的重要環節。條例對此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旱情緩解后,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幫助受災群眾恢復生產和災后自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干旱災害影響、損失情況以及抗旱工作效果進行分析和評估。
二是旱情緩解后,水利部門應當對水利工程進行檢查評估,并及時組織修復遭受干旱災害損壞的水利工程;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遭受干旱災害損壞的水利工程優先列入年度修復建設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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