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精神,更好地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商務部、財政部在廣泛調研及多次聽取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對《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請您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意見可以傳真、電子郵件或信函郵寄發送形式反饋。
傳 真:010-85093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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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
郵 編:100731
征求意見截至日期:2009年7月3日
附件:《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精神,更好的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以舊換新是指按本辦法要求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并換購新車。
“黃標車”是指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
老舊汽車、“黃標車”和新車均不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及掛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一般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資金。
第四條 商務部會同財政部、中 宣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并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開展有關工作。
商務部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負責指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開展報廢汽車回收、新車銷售的管理工作。
財政部負責補貼資金的籌集、分配、落實和監管。
公安部負責指導、監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新車注冊登記,辦理報廢機動車注銷登記并出具機動車注銷證明。
環境保護部負責“黃標車”的認定和查驗,并對報廢機動車拆解處理實施環境監管。
中 宣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部門)會同財政、公安、環保等部門負責汽車以舊換新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補貼范圍: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間,將符合下列條件的汽車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并換購新車的: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老舊中型出租載客車;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輕型載貨車;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型載客車(不含出租車);
(四)與“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使用年限表”(附件一)中規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報廢的各類“黃標車”。
“黃標車”可登錄“機動車環保網”查詢,網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計算的起始和終止日期分別為車輛初次登記日期和注銷日期。
第七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車主只能選擇申請一種補貼:
(一)既符合第六條第四項、又符合第六條第一至第三項規定條件的;
(二)既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又符合2009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車輛補貼范圍及補貼標準公告(財政部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條件的。
第八條 提前報廢“黃標車”并換購新車,新車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政策的,不再享受補貼。
第九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并換購新車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6000元;
(二)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5000元;
(三)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4000元;
(四)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5000元;
(五)報廢小型載客車,每輛補貼4000元;
(六)報廢微型載客車,每輛補貼3000元;
(七)報廢其他車型,每輛補貼6000元。
補貼標準原則上不高于同類型車輛的單車車輛購置稅金額。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黃標車”車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合理調整“黃標車”補貼標準,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向財政部、商務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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