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12日電(記者陳菲)國務院法制辦12日公布的《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設立征信機構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征信機構從事信用報告業務的,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設立征信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具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滿足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有健全的信息檔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技術設施;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數據庫系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征信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考慮征信市場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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