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19號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四章 物業服務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自行或者通過他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停車管理、秩序維護、設施設備維護等專項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專業監管部門依法按照職責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物業管理以及和諧社區建設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區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活動進行協助、指導和監督,協調處理糾紛。
第二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房屋前,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物業主要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住宅區和非住宅區原則上應當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 業主共同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分立或者合并的,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查,確需調整的,予以確認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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