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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2004年以來,在美國遭遇集團訴訟的中國上市公司數量,呈現逐步擴大的趨勢。相當數量的中國在美國上市企業曾遭遇證券欺詐集團訴訟案件,法律專業人士表示,集團訴訟已經成為中國在美上市公司無法回避的風險,有關企業應做好相應的準備。
集團訴訟:美國法律制度中的“狠角色”
統計顯示,截至2009年底,中國在美國上市的企業總共為284家,曾遭遇證券欺詐集團訴訟案件的公司包括中國人壽、江西賽維、僑興環球等25家,即8.8%的中國企業曾遭遇過集團訴訟,而在納斯達克股票市場上這一比例更是高達17.2%。
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從事海外訴訟業務的律師慎凱介紹,集團訴訟,是指共同的受害方中的一人或數人為這個集團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的效力作用于集團的每一個人。
集團訴訟制度是美國法律制度的“特產”,反映了美國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的獨特性。根據美國法律,集團訴訟必須有100人以上的原告,賠償金額必須超過500萬美元,賠償理由必須相同或非常相似。由于從經濟的角度,單個投資者因投資受到侵害,訴之于法律救濟手段不現實,集團訴訟制度就為他們開辟了實現請求的道路。單個投資者的小額損害加在一起就成為巨額損害,作為違法案件,就巨額損害追究責任的可能性就相應增加了。
S E C (the U.S.S ecurities andExchange Com m ission,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是負責主要執行證券法律的聯邦機構,有權對證券違法行為采取暫停交易、終止上市等行政措施。由于SE C也沒有足夠的人員和資源來監管所有的證券違法行為,因此近年來美國對上市公司施加的金錢懲罰中,大部分是通過證券集團訴訟完成的。美國在司法程序和實體法上進行鼓勵受害投資者提起集團訴訟的設計,也為集團訴訟提供了現實的保障。在20世紀70年代,聯邦法院的判例奠定了“市場欺詐理論”,受侵害的投資者不需要親自提供證詞,只要有記錄證明其交易時間是在虛假陳述之后,即可建立欺詐與交易的因果關系,這一理論的建立為證券集團訴訟的啟動掃清了道路。
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中國赴美上市企業遭訴訟主因
記者了解,中國企業赴美上市最大的法律風險是因違反信息披露義務而遭遇的集團訴訟。
在部分中國公司看來,進入美國資本市場的門票比在中國容易取得,因此在IPO募集資金后,缺乏信息持續披露理念,對信息披露總是抱著能少則少、能不披露就不披露的心態,而不是將其看作自己應該主動承擔的一種義務和股東應享有的一種權利。這種理念上的偏差,在美國迥異于中國的法律環境下,必然以矛盾和沖突的形式暴露出來。
2007年9月底,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南京中電電氣光伏有限公司因為未能披露原材料短缺遭遇的困難,在美國遭遇集體訴訟;同年11月底,史玉柱的“巨人網絡”和江南春的“分眾傳媒”在美國上市的公司遭到了來自同一家美國律師事務所的集體訴訟,起因是巨人和分眾的信息披露分別晚了19天和12天。在晶澳太陽能的案例中,起訴人聲稱被告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給出了重大的虛假和誤導性報告。第九城市也因被認為披露虛假的盈利信息以及隱瞞續簽《魔獸世界》代理合同的情況,遭到多項集體訴訟。
美國在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上有著全世界最嚴格、最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美國證券監管中對信息披露嚴格貫徹全面性、重大性的要求,這讓諸多中國赴美上市公司感到難以適從。全面性是指上市公司必須確保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的真實、全面、準確,并對不實陳述所導致的投資者損失承擔法律責任。而重大性是指一個合理的投資者在作出相關投資決定時如果有實質可能認為某一事實是重要的,那么該事實就是重大的。與信息披露的嚴格要求相伴的是無處不在的法律責任。如果在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的不實陳述或誤導性信息,那么公司及相關機構和人員將承擔法律責任。
就追究責任的方式而言,既可以由SE C提起執法訴訟,也可以由投資者提起私人證券訴訟,最典型的方式就是證券集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