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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或開會研討金融改革 金融國資委封存后再提

2010年08月31日10:36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國資委 金融混業經營 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類 企業國有產權 金融改革 金融控股集團 金融監管 金融資產 改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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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將于今年下半年召開的消息,已經越傳越實。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一位知情人士向《中國經濟周刊》透露:“根據目前調研的情況和進度,今年下半年召開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可能性很大,有十多項關鍵性金融改革議題將會在會議上進行討論。”

回顧以往,1997年、2002年、2007年舉行的前三次全國金融會議對我國金融改革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導航標”作用。

參與會議前期調研工作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告訴《中國經濟周刊》,中央召開此次金融工作會議將深刻影響未來金融改革發展的思路。在他看來,包括中央匯金公司(下稱“匯金”)、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投”)新制度安排,以及“金融國資委”籌建等多項懸而未決的議題都已進行了調研并可能會被提交中央進行討論。

由于目前中央匯金公司掌控著龐大國有金融機構股權,而金融國資委若籌建勢必會影響匯金的職權。是否以及如何籌建“金融國資委”或將成為會議中爭議最大的議題之一。

匯金“亦官亦商”身份待明確

7月初,有外媒稱,中國計劃將匯金從中投剝離出來,并設想由國務院直接領導,中投由此將不再持有本土各大銀行的多數國有股權。

這樣的傳言似乎與醞釀許多的金融國資權責歸屬之爭有關。

國有資產分為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在我國,經營性國有資產又被劃分為金融類與非金融類兩部分。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是籌劃單獨組建“金融國資委”的積極推動者,他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目前我國總量龐大金融國有資產,缺乏類似國資委這樣的部門作為出資人對其進行統一管理。特別是在法律定位、職責、權利、義務等問題上需要進一步明確。”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大批準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安排,國資委的職責是代表國家行使對中央及地方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并履行監管責任,這些企業不包含金融類的國有企業。這使得金融類國有企業在體制機制上一直缺乏明確的“政府機構”作為國家出資人,長期以來,匯金公司“代理”了這部分職責。

“匯金總讓外界覺得‘亦官亦商’,名義上是公司,但又有準政策性機構的特征。”一位匯金公司內部人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目前,央企是通過國務院國資委來實現出資人角色,而匯金是作為‘公司’來對金融類中央企業履行出資人角色,顯然這種制度設計是有點奇怪,回歸國務院直接領導是有一定道理的。”

從匯金公司網站主頁上可以看到這樣一段描述,“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的國有獨資公司。目前直接控股參股金融機構包括六家大型商業銀行、多家證券公司、兩家綜合性機構(金融控股集團)和一家再保險公司。”

據記者了解,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主要由匯金控股并被派駐董事。此外,匯金還注資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內的多家政策性銀行和保險公司,以及申銀萬國、國泰君安等證券公司。

成立于2003年的匯金公司原本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下屬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和財政部共同管理。一直到了2007年,財政部通過發行特別國債從央行購買外匯并注資中投公司,匯金公司也被劃撥到了中投公司名下成為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與國資委不同,由于匯金的企業身份,使其能夠參與參控股金融機構的分紅并能夠派出董事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產生影響。這意味著,如果匯金演變成國務院直接領導的“金融國資委”,就可能會喪失“分紅”的依據,金融機構的收益會上繳財政,這也使得財政部成為籌建金融國資委方案的積極推動者。

“金融國資委”封存后再提

早在第三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2007年)之前,是否有必要組建“金融國資委”,就曾引起各方爭論。

2006年上半年,由財政部牽頭開展了“關于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改革”的調研課題,并希望能夠在金融資產方面進一步明確“管人管事管資產”的權責,使財政部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金融國資委”。

消息一出就遭到不少學者的反對。一位知情人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當時有一種反對聲音認為,匯金公司作為企業的身份來控股國有銀行是改革的進步,已經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而如果用金融國資委行使國有銀行出資人的角色是重返政府行政管理的老路上去了。”

雖然在第三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金融國資委的想法被封存。但此次會議后,財政部、發改委被賦予了參與“一行三會”監管協調金融機構的權利。2009年5月,財政部《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正式施行,更是明確了財政部在國有金融資產轉讓問題上的審批權。

把“模糊”的管理弄清楚,是主張建立“金融國資委”者們的一個重要理由,撇開部門之間的利益之爭,如果通過設立金融國資委,把現在國資委正在推動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改革”借鑒到金融國資委的實踐中,我國經營性兩大類的國有資產真實情況就有望厘清,并為國家財政和國有企業賬本的全公開奠定制度上的基礎。

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龔牧龍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幾年前關于金融國資委的設想遭到反對之后,財政部一直在積極推動。但是國際金融危機爆發,西方國家類似于金融國資委這類綜合監管機構并未能及時發現金融系統中的隱患而備受詬病,因而使得管理層對于是否應該設立超級金融監管機構舉棋不定。”

“綜合經營”倒逼金融國資強監管

金融危機過后,“金融國資委” 籌建風聲再起。

據記者了解,目前匯金公司所掌控的國資金融企業幾乎都已經涉足“綜合經營”領域,特別是銀行業參股控股基金、證券、保險公司已經成為趨勢。這些公司又參與組建期貨、投行等各類衍生金融業務,內部譜系盤根錯節,十分復雜。

今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劉士余指出,要繼續扎實開展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控股公司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等領域金融風險的監測和評估,研究分析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和產融結合等問題,提升金融風險評估預警水平。

普華永道中國區金融服務主管合伙人容顯文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國際金融危機使金融混業經營模式在業界和各國政府監管層面都受到了更多的關注。尤其是巴塞爾協議Ⅲ的預期出臺,將對混業經營的資本充足率、存款準備金率、財務杠桿比率及風險控制等運營指標提出更嚴格的標準。”

不過,相較歐美比較發達的金融體系和市場,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數量有限,包括中信集團、光大集團、中國平安等在內的涉及銀行、保險、證券、基金等多個金融領域的金融控股集團已經日趨完備,其中相當一部分屬于國有金融資產范疇。

以具有地方國資背景的中國平安為例,自從其推動綜合金融以來,協同效應體現在了交叉銷售的實際效應中。中國平安董事長馬明哲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中國平安提出綜合經營的意義在于一個客戶多個產品,目前中國平安的客戶有5000多萬(主要是保險客戶),未來相當長的時間,我們將把原有保險客戶轉為平安旗下的銀行、投資客戶。”

因此有業內人士擔心,由于缺乏“金融國資委”這樣的大金融監管機構,綜合經營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會“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在此輪國際金融危機中表現得更為明顯,子行業會直接影響集團整體情況,加之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復雜,多頭監管有必要改變,成立“金融國資委”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有效途徑。

跨國投資集團歐力士(亞洲)有限公司主席兼行政總裁沖本一德對記者表示:“中國在發展金融綜合經營上,特別需要注意這個問題。目前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很可能倒逼包括‘金融國資委’在內的超大金融監管的組建。”

如果說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倒逼“金融國資委”籌建還僅僅是理論推演的話,目前各地所推出的“地方版金融國資委”已經開始出現。

地方版“金融國資委”出現

“我們金融辦原本是一個特殊的協調部門,中央部委中沒有相應的部門進行對應。”上海金融辦一位內部人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隨著去年以來的地方金融國資改革,我們不再僅僅是一個協調機構,要管的事情更多。”

所謂管的事情更多,正是指對地方金融國有資本實施監管。與國家層面對“金融國資委”爭論不休相比,地方金融資產管理的改革一直在有序穩步推進。

以上海為例,2009年8月,上海市政府發布上海金融國資國企改革的指導性文件《關于進一步推進上海金融國資和市屬金融企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該《意見》明確規定,“按照本市國資委委托監管有關辦法,由市國資委委托市金融辦對國家出資的市屬金融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及“市金融辦根據相關法規和委托監管職責,負責研究制定金融國資監管的具體辦法,實施對金融國資的具體監管”。

據了解,“上海版”金融國資委模式是通過兩步來完成的。首先一步是將2.45萬億元的地方金融資產納入上海國資委監管,使得地方國資委獲得出資人身份和監管權責,然后通過“委托監管”的方式把和出資人身份和監管權責授權給上海金融辦,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地方金融辦(或金融局)不僅僅是金融服務機構,成為了地方版的“金融國資委”。

“地方如果有十來家金融機構,倘若沒有一個專門的部門代表國資單位進行比較集中的精細管理,通常不太容易做好。”上海市金融辦主任方星海告訴《中國經濟周刊》,“除了管理包括銀行、保險、證券等地方金融機構,我們監管職權還包括小額貸款公司、PE、VC等等各類新興金融行業。”

據上海市金融辦內部人士告訴記者,上海的金融國資改革在中央看來具有“試點”意義,如能試點成功,或可推動“自下而上”式的金融國資改革,中央決定成立金融國資委就能夠實現與各地方金融辦的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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