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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方案編制
第七條各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組織指導省級電網企業等相關單位,根據年度電力供需平衡預測和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年度有序用電調控指標,并分解下達各地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
第八條各地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組織指導電網企業,根據調控指標編制本地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地市級有序用電方案應定用戶、定負荷、定線路。
第九條各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匯總各地市有序用電方案,編制本地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編制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原則上應按照先錯峰、后避峰、再限電、最后拉閘的順序安排電力電量平衡。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不得在有序用電方案中濫用限電、拉閘措施,影響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
第十一條編制有序用電方案原則上優先保障以下用電:
(一)應急指揮和處置部門,主要黨政軍機關,廣播、電視、電信、交通、監獄等關系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用戶;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礦井等停電將導致重大人身傷害或設備嚴重損壞企業的保安負荷;
(三)重大社會活動場所、醫院、金融機構、學校等關系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用戶;
(四)供水、供熱、供能等基礎設施用戶;
(五)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產等農業生產用電;
(六)國家重點工程、軍工企業。
第十二條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環保政策,原則上重點限制以下用電:
(一)違規建成或在建項目;
(二)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
(三)單位產品能耗高于國家或地方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
(四)景觀照明、亮化工程;
(五)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業。
第十三條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應及時向社會和相關電力用戶公布有序用電方案,加強宣傳并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電力用戶應加強電能管
理,編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內部負荷控制方案。電網企業應充分利用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等技術手段給予幫助指導。
第十五條重要用戶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應急保安電源。
第十六條本地區電力供需平衡發生重大變化時,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及時調整年度有序用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