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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1年 第27號
為規范濃縮果蔬汁(漿)加工行業投資行為,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引導生產企業合理布局,節約和有效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濃縮果蔬汁(漿)加工與原料生產協調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產業政策,我部制訂了濃縮果蔬汁(漿)準入條件,現予以公告。
各部門、各相關企業在濃縮果蔬汁(漿)項目建設、環評審批、土地供應、信貸投放、能源供給、質量和安全監管等工作中要以本準入條件為依據。
附件:濃縮果蔬汁(漿)加工行業準入條件
濃縮果蔬汁(漿)加工行業準入條件
為規范濃縮果蔬汁(漿)加工行業投資行為,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引導生產企業合理布局,節約和有效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濃縮果蔬汁(漿)加工與原料生產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清潔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制定本準入條件。
本準入條件中濃縮果蔬汁(漿)包括如下類別水果、蔬菜的濃縮汁(漿):
大宗加工水果類:包括蘋果、柑橘、梨等。
其他加工水果類:包括菠蘿、荔枝、芒果等熱帶水果;草莓、藍莓、樹莓、黑加侖等小漿果;其他未列及的水果類。
大宗加工蔬菜類:包括番茄、胡蘿卜、紅薯等。
其他加工蔬菜類:包括芹菜、黃瓜、姜等。
濃縮果蔬汁(漿)是指采用物理方法從果蔬汁(漿)中除去一定比例的水分,加水復原后具有果蔬汁應有特征的制品。果蔬原漿為果蔬經壓榨或破碎后,不去除水分、不經過酶處理的含果肉的汁液。
一、企業布局、設立條件及規模
(一)企業布局
1.新建、改擴建加工企業(項目)選址
新建、改擴建濃縮果蔬汁(漿)加工企業(項目)選址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嚴格執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鼓勵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合理整合生產資源。
2.新建加工企業(項目)的分布密度
新建濃縮果蔬汁(漿)加工企業(項目)的產能,應與周邊已有同類濃縮果蔬汁(漿)加工企業(項目)之間的距離相適應。
原料處理能力≤40噸/小時的新建加工企業(項目),與相鄰同類企業(項目)距離應在50公里以上;
原料處理能力>40噸/小時,且≤60噸/小時的新建加工企業(項目),與相鄰同類企業(項目)距離應在80公里以上;
原料處理能力>60噸/小時的新建加工企業(項目),與相鄰同類企業(項目)距離應在100公里以上。
(二)新建、改擴建加工企業(項目)生產規模
1.濃縮蘋果汁
禁止新建、擴建加工企業(項目)。允許現有企業采取措施改造升級。
2.大宗加工水果濃縮汁(包括濃縮梨汁、濃縮橙汁等,但不包括濃縮蘋果汁)及大宗加工蔬菜濃縮汁(包括濃縮番茄汁、濃縮胡蘿卜汁、濃縮紅薯汁等)
生產線原料處理能力應≥10噸/小時(或濃縮總蒸發量≥8噸/小時)。
3.濃縮果蔬漿、果蔬原漿及其他加工果蔬濃縮汁
生產線原料處理能力應≥4噸/小時(或濃縮總蒸發量≥3噸/小時)。
(三)果蔬原料供應及品種要求
在上述限定范圍內,企業原料總資源量應為設計原料處理能力的4倍以上,并由當地農業部門出具證明。
鼓勵企業依靠科技進步和產業創新,加快品種結構調整。鼓勵提高加工濃縮蘋果濁汁(加工過程未經酶處理)、濃縮橙汁和菠蘿汁、荔枝汁、芒果汁等濃縮熱帶水果汁(漿)以及小品種濃縮果蔬汁(漿)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