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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國際收支措施
中國有權充分使用WTO的國際收支規定,在國際收支困難的情況下,采取限制進口的措施,保護國際收支狀況。
中國將全面遵守GATT1994和《關于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國際收支條款的諒解》(以下簡稱《BOPs諒解》)的規定。
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將嚴格依照GATT1994和《BOPs諒解》,且不超過處理特定國際收支狀況所必需的限度。因國際收支原因而采取的措施只為控制進口的總體水平而實施,而不用于保護特定部門、產業或產品,但對于"必需品"除外。
注:根據《BOPs諒解》,"必需品"指某些為滿足基本消費需要或有助于中國改善國際收支狀況努力的產品,如資本貨物或生產所需投入物。對于"必需品",成員方可采用與別的產品不同的限制方式,以優先進口必需的貨物。
將優先援用《BOPs諒解》所列的價格機制措施,如援用的措施不屬價格機制措施,則會盡快將這些措施轉為價格機制措施。
注:價格機制措施指對貿易干擾作用最小的措施,包括進口附加稅、進口押金要求或對進口貨物價格有影響的其他等效貿易措施。《BOPs諒解》規定,各成員應優先選擇價格機制措施,盡量避免為國際收支目的而實施新的數量限制,除非由于嚴重的國際收支狀況,價格機制措施不能阻止國際支付地位的急劇惡化。
1.5 國有企業和國家投資企業
所有國有和國家投資企業僅依據商業考慮進行購買和銷售。
中國保證國有和國家投資企業僅依據商業考慮進行購買和銷售,如價格、質量、可銷售性和可用性,其他WTO成員的企業將擁有在非歧視的條款和條件基礎上,與這些企業在銷售和購買方面進行競爭的充分機會。
政府將不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國有企業或國家投資企業的商業決定,包括關于購買或銷售的任何貨物的數量、金額或原產國,除非與《WTO協定》相一致。
在購買和銷售方面給予外國產品或服務非歧視待遇。
國有企業的購買和銷售將遵守《服務貿易總協定》關于最惠國待遇、市場準入以及國民待遇的規定,還包括GATT1994關于進口產品的國內稅和國內規章方面的國民待遇規定。
1.6 定價政策
不對議定書附件4所列貨物或服務以外的貨物或服務實行價格控制,并且盡最大努力減少和取消這些控制。
議定書附件4所列清單包括:
實行國家定價的產品:煙草、食鹽、天然氣、藥品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產品:糧食、植物油、成品油、化肥、蠶繭、棉花
實行政府定價的公用事業(1388.492,32.69,2.41%):民用煤氣、自來水、電力、熱力、灌溉用水
實行政府定價的服務:郵電、旅游景點門票、教育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服務:運輸服務、專業服務、服務代理、銀行結算、清算和傳輸、住宅銷售價格和租用費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價公報》上公布國家定價的貨物和服務清單及其變更情況,并公布定價機制和政策。
價格控制將不具有限制或者減損中國關于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承諾的作用。中國保證對進口產品的提價,特別是國營貿易企業進行的提價,不造成超過貨物貿易減讓表中所允許保護的水平的保護,或根據WTO規則不能被證明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