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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11年5月至10月,審計署按照“保障災后恢復重建不出重大問題,促進災后恢復重建順利進行”的審計目標,對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實施、資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設管理、環境保護等情況進行了審計,重點抽查了城鄉住房、交通、醫療、學校、水利等方面的60個項目,涉及概算總投資102.68億元(占玉樹災后恢復重建總投資的32%)。現將跟蹤審計結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籌集和分配使用情況。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批復,玉樹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總規模為316.5億元,包括:中央財政資金206.5億元、青海省級財政資金20億元、社會捐贈資金60億元、企業自籌及貸款25億元、居民個人負擔5億元。截至2011年10月底,青海省本級累計收到資金293.82億元,累計撥付224.52億元,結余69.3億元。其中:收到中央財政資金194.5億元,撥付176.23億元,結余18.27億元;收到社會捐贈資金99.32億元,撥付48.29億元,結余51.03億元。此外,2011年青海省財政廳以中央財政資金尚未使用完畢為由,將其2010年投入的資金14.01億元收回;企業自籌及貸款、居民個人負擔資金尚未到位。
(二)災后恢復重建總體進展情況。按照青海省發展改革委2010年8月下發的《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項目冊(修訂稿)》(以下簡稱《總項目冊》),共規劃建設1579個重建項目,總投資317.09億元,涉及城鄉居民住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諧家園、特色產業和服務業、生態環境、其他等7個方面。根據青海省玉樹地震災后重建現場指揮部提供的資料,截至2011年10月底,累計開工項目908個,完工項目122個,分別占總項目數的57.5%和7.72%,完成投資199億元,占總投資的62.75%。
二、審計評價
2011年,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青海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國資委、能源局等部門,以及北京市等6家援建單位密切配合,按照國務院提出的災后恢復重建目標,克服各種困難,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重建資金和項目管理,玉樹災后恢復重建取得階段性成果。
(一)認真整改2010年跟蹤審計發現的問題。青海省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以及相關援建單位,高度重視2010年跟蹤審計發現的問題,專門研究并積極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對資金管理使用和工程質量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整改。截至2011年11月底,2010年跟蹤審計發現的問題已基本整改完畢。青海省各級相關部門以及北京市等6家援建單位還根據審計建議,制定和完善了工程建設管理制度20多項,規范了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建材生產審批和監督檢查等,并進一步加強了工程建設質量控制。
(二)玉樹災后恢復重建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北京市等6家援建單位和青海省有關參建單位克服高寒缺氧等困難,積極推進項目建設,促使災后恢復重建工作順利進行。截至2011年10月底,玉樹結古鎮“四橫十六縱”的城市主次干道基本實現通車,城市供水廠、垃圾處理廠具備供水條件和垃圾填埋條件,污水處理廠正在進行設備調試,城市框架初步顯現。根據青海省玉樹地震災后重建現場指揮部提供的資料,截至2011年10月底,農牧民住房重建21294戶的總任務已全部完工,部分群眾遷入新居;規劃重建的95個教育項目已開工79個、開工率83.15%,完工11所、完工率11.57%,2012年春季部分學校可具備使用條件;規劃重建的66個醫院和衛生項目已開工46個、開工率69.69%,完工5個、完工率7.57%;規劃重建的52個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和文物搶救保護工程已開工44個,開工率84.61%;87座受損寺院及宗教活動場所全部開工建設,完工4個、完工率4.59%。
(三)災后恢復重建任務的責任單位、建設地點等已基本明確。青海省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玉樹”的重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民生優先的原則,緊抓城鄉居民住房建設這一工作重點,統籌推進教育、衛生、道路、電力等公共服務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著力推進商住房、產業恢復、結古鎮十大標志性工程等重點項目。目前,災后恢復重建各個項目的責任單位、建設地點等已基本明確,為全面完成重建目標任務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四)積極完善各項制度和保障措施。2011年,青海省進一步完善玉樹災后恢復重建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優化重建資金撥付和管理辦法,先后制定了《玉樹地震災后重建規劃審查審批工作方案》等規章制度,還進一步優化了建材保障供應機制,將政府主導改為市場運作,促使物資調運有序進行;加強路況隱患排除,確保交通運輸道路暢通;加強過渡市場建設,強化市場監管和生活必需品的調運、銷售和補貼;及時開展災區冬季水電暖保障和生活補助發放,滿足災區群眾正常生活需要。同時,北京市等6家援建單位高度重視項目建設管理,嚴格重建資金使用,制定了《援建項目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玉樹災后重建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等管理制度,完善了項目建設管理機制,確保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