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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路在何方
民間借貸市場應有專門的《民間借貸法》來引導和規范,這就是中國人民銀行和溫家寶總理主張的民間借貸陽光化和規范化
自2011年下半年開始,浙江溫州、內蒙古鄂爾多斯[12.42 2.64% 股吧研報]、江蘇常熟等地的民間借貸危機相繼爆發,并開始向全國蔓延。民間借貸的困境已然凸顯,該如何走出困境?
尊重民間借貸市場
2011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增長9.2%,達到47萬億元。2011年12月末,中國本外幣存款余額82.67萬億元,人民幣存款余額80.94萬億元。其中,民間資本存量30萬億元人民幣,占中國2011年GDP總量的64%。
據全國工商聯調查,規模以下的中小企業90%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任何借貸關系,微小企業95%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任何借貸關系。能夠在證券市場上市融資的中小企業,更是寥若晨星。
一方面,民間有30萬億元存量資本,另一方面,絕大多數民營企業或中小企業得不到金融機構的融資。民營企業或中小企業只能在30萬億元民間資本中尋求資金支持,形成了民間借貸市場。
面對急劇增長的中小企業融資需求,金融機構由于體制和成本的原因,不能提供及時、充分的資金供給,給了民間借貸快速發展的空間。與金融機構提供融資相比,民間借貸更加靈活、簡便、快速,收益頗豐。民間借貸成為民間資金供給和需求交易的平臺,既讓富余的民間資金實現了保值增值,又讓民營企業解決了融資困難,實現了交易雙方的雙贏。
2010年年底,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進行的一次民間借貸問卷調查顯示,接受調查的對象中,89%的家庭和59.67%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
鄂爾多斯的民間借貸普及程度,與溫州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
即使在北京、上海等市場比較規范的一線城市,由于房價高企,大學畢業生和中產階級要買房,除向銀行按揭貸款外,首付款都要向親朋好友籌借。這些借貸不管付不付利息,都屬于民間借貸。說全民借貸,并沒有夸張到哪里去。
《貸款通則》出臺的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國有銀行幾乎占據了全部的借貸市場,民間借貸受到壓制,可以忽略不計。因此,《貸款通則》自然以中資金融機構為唯一合法貸款人。
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逐漸形成兩個借貸市場:一個是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借貸市場,另一個是沒有金融牌照的非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民間借貸市場。
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借貸市場,由《貸款通則》監督管理。沒有金融牌照的非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民間借貸市場,不應由《貸款通則》監管,這是對民間借貸市場的承認和尊重。
那么,民間借貸市場由誰來監管?當然應由法律來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章有16條對借款合同作出了規定。由于《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沒有將借貸區分為金融機構借貸和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應當是適用于《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合法借貸形式。
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擔保法》和《企業所得稅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市場的所有主體,包括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民間借貸雙方、自然人,都應當遵守《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擔保法》、《企業所得稅法》,接受這些法律關于民間借貸的監督管理。
如果政府愿意作為監督管理者,沒有問題,給民間借貸者發放金融牌照,自然獲得監督管理權。民間借貸者愿意獲得金融牌照,不過,民間借貸者獲得金融牌照后就變身為金融機構,不再是民間借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