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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有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出臺專門規定來強調經適房的“權益”,很容易招致非議。
自5月1日起,廣州2007年12月18日后新購公有住房及經適房在持有5年后可售可出租,產權人需繳納80%的土地收益。
昨日,廣州市財政局與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聯合發布《廣州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明確,2007年 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年后方可上市,產權人應按交易評估價格的1%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 5年后方可上市,產權人應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8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根據《規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是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依法出售、交換、出租的行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抵押、贈與,納入上市管理范圍。
此外,《規定》透露,原以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的,扣除原購房款以及有關稅費后的增值額(即所得收益,下同),80%歸個人所有,20%交回原產權單位;原以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的,扣除按規定應繳納的有關稅費后的增值額全部歸個人所有。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住房保障處相關負責人接受采訪時表示,相關政策早在幾年前其實就有了。
本報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早在2007年,由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等7個部門聯合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就已規定了經適房的準入和退出制度,其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該《辦法》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此《規定》的出臺引發了不少人對“經適房變味”、“解困房變牟利房”的擔憂。
廣東省綜合改革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彭澎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在已有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出臺專門規定來強調經適房的“權益”,很容易招致非議。
“經適房在所有保障性住房中是問題最多的一類,因為一旦經適房可以上市,就有了投資的效果,容易滋生騙購和腐敗,現在出臺這條規定,一些既得利益者就可以將固化利益套現。”
同時,彭澎表示,經適房已經開始越建越少,以公租房為主的保障性住房體系成為趨勢,從這個角度來看,讓經適房上市,是一種讓它慢慢退出歷史舞臺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