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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欄的話】
7月1日起,從自來水龍頭出來的飲用水水質要達到新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和1985年的舊版國標相比,新國標的指標由35項提高到106項,與世界上最嚴的歐盟水質標準基本持平。
考慮各地情況,2007年新國標發布的時候,給出了5年的過渡期,今年正式實施。
對照新國標,各地飲用水都合格嗎?老百姓家里的自來水能直接喝了嗎?如果暫時不能直飲,問題在哪里?應該怎么辦?
今天起,本版推出系列報道“自來水可以直接喝了嗎”,探訪實際情況,探尋問題所在,探究解決之道。人民網強國論壇也推出相關調查和訪談,敬請關注、參與。
今天的報道將對政府的責任進行探討。
——編者
【核心觀點】
觀點一:
城市供水既有商品特性,又有公共服務屬性,這導致政府和企業定位不清、職責不明,根本上導致了水質達標難。
觀點二:
多數城市的水價確有上漲必要和空間。為什么老百姓對漲價有非議?根本原因是政府投資責任缺失,簡單求助于水價。
觀點三:
應當進一步明確供水服務的公共品屬性,明確政府在供水服務中的必然責任,地方政府是供水服務當仁不讓的第一責任人。
一問 城市水質差 病根出在哪?
記者:城市供水水質為何總是難以達標?
傅濤:城市供水既有商品特性,又有公共服務的屬性,這種狀況導致政府部門和企業定位不清、職責不明。
在需要政府投資時,管理部門往往傾向于認同“供水服務市場化、供水商品化”,將它推向市場,推卸投資責任。而企業逐年虧損,想上調水價時,政府部門往往又認同民眾“供水的公益屬性”,不利于漲價。
定位不明,導致供水行業被人們戲稱為“唯一虧損的壟斷行業”,也從根本上導致了城市供水水質難以達標。
記者:這種“低價低質”惡性循環的局面是如何形成的呢?
傅濤:城市供水屬于地方城市政府負責的市政公用事業,是最基本、最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務。在城市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供水需求總量也在不斷提高。加上飲用水水源水質日益惡化,水廠設備、工藝和供水管網需要改造,這些都需要巨額投資。
但是,如此重要的領域,面對如此巨大的投資需求,10多年來,許多地方政府財政投資杯水車薪。
另一方面,長期以來,我國的居民用水水價一直低于運營成本,尤其是水源污染、水資源費上漲、水質標準提高之后,供水的生產和運營成本提高,供水行業普遍虧損嚴重,使企業無暇顧及水質的提高。
很顯然,從投資層面看,政府沒有把供水服務當作自己的一種責任。其實,自從1998年發布了《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以來,供水服務就走上了一條迷失之路。城市供水雖然是基本的公共服務,但政府在供水中的公共服務責任卻沒有體現出來。
《辦法》規定: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辦法》沒有強調、卻也沒有否定在價格不能到位的情況下政府所肩負的投資責任。但這個辦法被普遍誤讀為:實施價格管理辦法后,政府投資予以免責,正是這種誤讀切斷了財政資金的輸血管。
事實上,《辦法》所規定的價格形成機制至今也沒有理順,也就是說,《辦法》一方面斷絕了政府的財政投資,另一方面,在各方制約之下,水價也根本就沒有能夠跟上填補投資缺口,造成了目前水務投資巨大的漏洞。也就從根本上導致了供水“低價低質”的惡性循環局面。
二問 想提高水質 就得靠漲價?
記者:一個觀點認為,只要自來水價格漲到位,供水行業目前的窘境就能緩解。您認為水價有沒有必要漲?漲價能不能解決供水行業目前的問題?
傅濤:供水是政府提供給老百姓的公共服務,但供水不是普遍公共服務,所以國際上叫“受益者支付”原則。公眾應該承擔相應的支付責任,主要體現在水價上。現在看,多數城市的水價確實偏低,有一定的漲價必要和空間。
但是,目前各方都過分寄希望于水價,甚至成為財政推脫責任的一種方式。供水全成本在1998年隨著《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從政府責任中進入了水價,各種引水工程的費用在2004年隨著《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從政府責任中進入了水價,水資源總量稀缺而產生的水資源費也全面進入水價。
為什么老百姓對水價上漲會有這么大的非議?根本原因是政府投資責任缺失,因此簡單求助于水價,將造成社會與供水企業矛盾加劇。
另外,各地自來水資產的簡單變賣,更是雪上加霜——財政不僅不投資了,地方政府還在變賣水務資產,以填補城市發展的其他資金缺口。這不僅是政府投資的缺位,更是對供水服務的不負責任。
記者:政府在供水中的公共服務責任如何體現?相應的,哪些投資應該由財政負擔,而不是簡單進入水價?
傅濤:政府在供水中盡到的公共服務責任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通過監管實現對供水服務價格和服務質量的約束,通過適當的投資補助來調節總體服務價格,同時對弱勢群體給予補助,讓所有人享有同樣質量的供水服務。
但目前的情況是,水價監管缺乏科學性和公開性,水質監管存在體制性缺位,服務監管也有待加強。
由于水環境惡化,原水的合格率不容樂觀,而原水污染的環境代價由城市供水行業負擔。因此,水源治理、戰略性調水等工程投資需要一定程度的政府投資來補償,不應該完全進入末端價格。
另外,一戶一表及配套管網的改造都是服務于政府社會目標的投資,不簡單適用于受益者支付的原則。因此,建議政府財政專項列支,集中完成水表改造和管網更新投資,降低水價總體壓力,讓公眾支付的水價集中覆蓋運營服務成本。
政府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務責任,除了這些沉淀性設施的投資之外,很重要的一點是對弱勢群體的補貼,以實現供水公共服務的均等化。政府在提高價格的同時,必須考慮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和補貼,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三問 促標準落實 政府該干啥?
記者:政府責任的迷失、定位不清,對已經實施的生活飲用水新標準,有哪些影響?
傅濤:《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7月1日全面實施。最讓人擔憂的是水質的安全性威脅。因為標準落到實處,難的不僅僅是工藝技術問題,還有設施改造的投資問題,有了投資還需要有足夠的時間去實施,其后,供水成本也會隨之上升,如果這些成本完全進入價格,水價上漲壓力也會增大。
另外,提高水質檢測能力和監管水平與改造供水設施同樣重要,也是施行新水質標準必須同步完成的重要任務。然而,目前我國大多數供水企業的水質檢測能力欠賬太大,且行業管理缺位嚴重,供水檢測基本是供水企業自檢自報。因此不難理解,各供水企業在資金緊張的背景下,首先砍掉的是檢測成本。
更為嚴峻的形勢是,部分自來水公司可能經濟上無以為繼,從而降低服務質量,最終損害的是公眾的利益。同時,城市供水失去外部輸血的情況下,設施能力可能發展不足,難以應對高速的城市化,難以滿足城市發展需要。
記者:在厘清定位和職責的情況下,要進一步完善供水行業,從而改善水質,您認為還有哪些努力的方向?
傅濤:要想獲得真正健康安全的供水,目前看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努力。
首先,供水服務的公司經營模式國際通行,且行之有效,但是這不意味免除政府責任。我們應當進一步明確供水服務的公共品屬性,明確政府在供水服務中的必然責任,地方政府是供水服務當仁不讓的第一責任人。
其次,推進供水資產與運營服務的分離,讓供水設施投資在財政列支中重新開戶,就像把保障性再次在政府財政支出中開戶一樣,如果價格不能覆蓋成本,政府財政必須出手充分保證基本供水服務的投資要求。
同時,堅決繼續在供水運營服務環節引入市場機制以約束供水服務成本,切忌非此即彼,避免一旦強調政府責任和政府投資就施行政府壟斷經營,應讓市場機制充分應用于運營服務環節,不斷提高服務效率。對話人:本報記者 王 煒 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水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傅 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