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釋義】本條是關于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和保障的規定。
統計工作是政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為了科學、有效地開展統計工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應當高度重視統計工作,將其作為本級政府、本部門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進行規劃、布置、落實,抓緊抓好。二是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本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的規劃、組織和實施,加強對上級布置的統計調查任務的落實,確保統計調查項目的順利實施,尤其是重大國情國力普查項目的規劃、組織和實施,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高度重視,精心部署。三是應當加強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領導和監督,保障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統計工作的保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依照本法規定設置統計機構,配備統計人員,加強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統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保障統計隊伍的穩定性,為統計工作提供組織保障。二是加強統計法制建設,保障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防止對統計工作的違法干預,加大對統計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和懲處力度,為統計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三是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統計經費,為統計工作提供經費保障。四是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健全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為開展統計工作提供科學技術保障。(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