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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搜集、整理統計資料,應當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以經常性抽樣調查為主體,綜合運用全面調查、重點調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等資料。
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釋義】本條是關于統計調查方法及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的規定。
統計調查方法,是指統計資料的搜集方法,即確定或選取統計調查對象的方法。經常被采用的統計調查方法有:普查、抽樣調查、全面調查、重點調查等。普查,是指為了詳細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況而專門組織,通過逐個調查各個統計調查對象在一定時點上或一定時期內的社會經濟活動情況,全面、系統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國情國力的統計數據的調查方法。由于普查的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不可能年年搞。從目前國際通行的做法,普查往往會事先確定一個周期(5年或10年),每隔若干年進行一次,因此也叫周期性普查。我國現有的周期性普查包括:每隔10年開展一次的人口普查、農業普查、污染源普查、土地調查和每隔5年開展一次的經濟普查。抽樣調查,即根據概率理論,從全體調查對象中隨機抽取部分樣本單位進行統計調查,獲取樣本單位數據,并據以推斷總體情況的調查方法。抽樣調查社會成本低,調查效果好,能夠以較少的投入取得必要的統計數據。在國際上,抽樣調查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一種統計調查方法。我國已有相當部分的統計調查項目,如農產品產量調查、城鄉住戶調查等,都是通過抽樣調查方法取得統計數據的。全面調查,是對統計調查涉及的全部統計調查對象進行的調查,能夠掌握比較全面、完整的統計資料,了解全體統計調查對象的全貌。重點調查,是在全體調查對象中選擇部分重點對象進行調查,所取得的統計數據只能反映經濟社會某些領域發展變化的基本趨勢,不能用以推斷總體情況。
統計調查還應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行政記錄,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實現監督、管理和服務等目的,通過登記、報告、行政許可審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關于公民、法人等行政監管對象的相關信息。能夠利用行政記錄獲得的統計資料,原則上不應當再組織開展統計調查,以節約調查成本、減輕基層統計機構和統計調查對象負擔。
統計調查方法各有所長和不足。搜集、整理統計資料,應當依照本條規定,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以經常性抽樣調查為主體,綜合運用全面調查和重點調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以有效發揮各類統計調查方法的總體優勢,不斷完善統計調查方法,提高我國統計的科學性。
鑒于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時間性強,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大力支持與配合。為此,本條第二款規定,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以保障普查工作的順利進行。該規定明確了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組織實施普查工作中的重要職責。(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