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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8日,國務院南水北調辦頒布實施《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質量問題責任追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質量問題責任追究辦法》)?!顿|量問題責任追究辦法》包括總則、質量管理職責、質量問題、質量問題認定、質量問題責任追究和附則等共6章37條,以及質量管理違規行為分類標準、質量缺陷分類標準、質量事故分類標準、質量事故調查工作方案和質量問題責任追究標準等5個附件。
此次出臺《質量問題責任追究辦法》,是在試行的基礎上,全面總結近年來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工作,系統分析已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問題,綜合質量監管工作中采取的“三查一舉”發現問題、質量問題認證、月商季處責任追究、“三位一體”質量監管機制、五部聯處、質量關鍵點管理等新舉措,經過反復推敲和修改完善而成的,是南水北調工程質量監管工作的最新成果。
一、辦法的主要內容
《質量問題責任追究辦法》主要包括質量問題的分類標準、質量問題的認定及質量問題的責任追究標準等核心內容。
一是將質量問題分為質量管理違規行為、質量缺陷和質量事故三類,明確具體分類標準。規定質量管理違規行為423條,其中一般違規行為16條、較重違規行為210條、嚴重違規行為197條,涵蓋質量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和所有環節。規定質量缺陷437條,其中一般缺陷73條、較重缺陷208條、嚴重缺陷146條,包括所有建筑物實體類型和施工工序質量。將質量事故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大四個等級。這些標準與施工過程、環節、工序基本對應,能夠讓所有現場參建單位和人員在具體施工和質量管理工作中直接對照,便于質量問題的自查自糾;能夠讓質量監管人員在質量檢查過程中快速判定質量問題的性質和等級,統一了質量問題檢查尺度,提高準確性和公正性。
二是規定了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規定必須嚴格按分類標準認定質量管理違規行為和質量缺陷;明確質量缺陷常規認證和權威認證;規范了質量事故報告、調查和認定程序;明確了責任單位的申辯權利。這些規定規范了質量監管人員的工作行為,確保質量問題認定過程嚴謹,認定結論準確。
三是規定了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標準。對責任單位,明確可以采取五部聯處、清退出場、留用察看、通報批評、向主管單位通報、約談(誡勉談話)、責令整改和經濟處罰8種直接責任追究措施;明確可以采用網絡公示、記入信用檔案、連帶責任追究、責成責任追究、不得評優等5種間接責任追究措施。對責任人,明確五部聯處、撤職、記過、警告、清除出場、留用察看、通報批評、向所在單位或主管單位通報、約談(誡勉談話)、責令整改等10種直接責任追究措施,明確記入信用檔案、責成責任追究、不得評優等3種間接責任追究措施。此外,還補充了加重和減輕責任追究條款,明確了可責成有關單位實施責任追究、對有關單位實施連帶責任追究等內容。
構建量化統一、累計加重和多措并舉的責任追究標準,是國務院南水北調突出高壓抓質量的重要舉措,使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不敢越過紅線,形成違規必受罰、受罰促整改的格局。
四是規定了經濟處罰標準。在要求即時整改質量問題的同時,明確責成項目法人、建管單位對有關責任單位實施經濟處罰;根據責任單位和質量問題的不同性質和責任追究等級,予以加重,提出了一套經濟處罰標準。
《質量問題責任追究辦法》內容全面、標準統一、一一對應,具有很強的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使得對質量問題的責任追究工作更加科學、規范、準確,為開展質量問題責任追究提供堅實基礎與制度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