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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布《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該規劃曾于2012年10月24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規劃的集納性和戰略性體現比較充分,如對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提出了明確要求,從強化財政扶持、完善稅收政策、加強金融支持等方面對健全財稅金融政策進行了詳細闡述;在規劃實施方面,要求對各地區、各部門逐項分解任務,明確責任和進度,并納入綜合考核和績效評價體系。”長期關注該領域的能源專家黃騰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評價,該規劃較好地體現了頂層設計理念,在國家發布的行業規劃中應屬上乘。
約束性指標“一升四降”
規劃從能源消費總量與效率、能源生產與供應能力、能源結構優化、國家綜合能源基地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和城鄉居民用能等幾大方面詳細闡述了具體任務,其中包括19個預期性指標和5個約束性指標。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5個約束性指標中“一升4降”: 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由2010年的8.6%升至2015年的11.4%;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由2010年的0.81噸標準煤/萬元降至2015年的0.68噸標準煤/萬元;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7%;煤電二氧化硫排放系數由2010年的2.9克/千瓦時降至2015年的1.5克/千瓦時;煤電氮氧化物排放系數由2010年的3.4克/千瓦時降至2015年的1.5克/千瓦時。
在電力裝機容量的預期性指標中,到2015年,運行核電裝機達到4000萬千瓦,在建規模1800萬千瓦。這主要是因為,日本福島2011年3月11日地震后,中國的核電發展速度適度放緩,2012年國務院常務會議就明確規定,“十二五”時期只在沿海安排少數經過充分論證的核電項目廠址,不安排內陸核電項目。
改革力度和難度空前
該規劃指出,電力、油氣等重點領域改革取得新突破,能源價格市場化改革取得新進展,能源財稅機制進一步完善,能源法規政策和標準基本健全,初步形成適應能源科學發展需要的行業管理體系。
規劃提出要繼續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比如,加快建立現代電力市場體系,穩步開展輸配分開試點,組建獨立電力交易機構,在區域及省級電網范圍內建立市場交易平臺,分批放開大用戶、獨立配售電企業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改進發電調度方式,逐步增加經濟調度因素,為實行競價上網改革探索經驗;建立理順煤電關系的長效機制等。
國家電監會研究室一位不愿具名的研究人員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認為,電力改革的重點應該是理順電價形成機制,重點是“市場的歸市場,政府的歸政府”,只有理順了電價機制才能為下一步的電力體制改革,如輸配分開、電力調度等創造條件,否則就無從談起。
在深化煤炭領域改革中,該規劃認為應該完善行業管理體制,加強對煤炭資源勘探開發、生產經營等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產業經濟研究部研究員錢平凡則向本報記者強調,應重點從深化煤炭流通體制改革中突破,實現重點合同煤和市場煤并軌,積極推行中長期合同,推進煤炭鐵路運力市場化配置,加快健全區域煤炭市場,逐步培育和建立全國煤炭交易市場,開展煤炭期貨交易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