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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職工安
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
建設并達到三級以上。
(三)企業應當依法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對重大
危險源有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
器材和設備。
(四)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
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
保險費用。
七、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應當符合本規
范條件要求。
(二)現有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應當符合本規范條件要
求,未滿足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及項目根據產業轉型升級的
要求,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通過兼并重組、技術改造
等方式,盡快達到本規范條件的要求。
(三)對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的投資、土地供應、環評、
節能評估、質量監督、安全監管、信貸授信等管理應依據本
規范條件。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及項目,其產品不得享
受出口退稅、國內應用扶持等政策支持。
(四)光伏制造企業應對照規范條件編制相關申報材料,
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級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光伏制造企業
執行本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
行業機構、檢測機構對企業進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規范
條件的企業名單,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機構、檢測機構
從市場上對已公告企業產品等進行抽查,實行社會監督、動
態管理。
(五)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
4.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
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六)有關行業協會、產業聯盟、檢測機構要協助行業
主管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組織企業
加強協調和自律管理。
八、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
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光伏制造企業,本規范條
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業主要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錠、
硅片、電池、電池組件等制造行業。
(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
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由工業和
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會
同有關部門適時進行修訂。原《多晶硅行業準入條件》(工
聯電子[2010]第1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