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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氣象信息服務活動,培育氣象信息服務市場,促進氣象信息服務有序發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對氣象信息服務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展氣象信息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依法實行統一發布制度,按照《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術語、定義) 本辦法所稱氣象信息服務,是指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利用氣象資料和氣象預報產品,加工形成滿足用戶特殊需求的氣象信息服務產品并向其提供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是指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從事氣象信息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管理職責)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鼓勵政策)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組建氣象服務單位, 開展氣象信息服務活動,保障各類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在設立條件、基本氣象資料和基本氣象預報產品使用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
鼓勵發展氣象信息產業,建立氣象信息產業發展基金,引導和吸引社會和民營資金、資本支持氣象信息產業發展,開展氣象信息服務的科研開發和成果推廣應用。
第六條(遵循原則)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