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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追責,建立生態環境監測與監管聯動機制
(十三)為考核問責提供技術支撐。完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估指標體系,利用監測與評價結果,為考核問責地方政府落實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等職責任務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撐。
(十四)實現生態環境監測與執法同步。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履行對排污單位的環境監管職責,依托污染源監測開展監管執法,建立監測與監管執法聯動快速響應機制,根據污染物排放和自動報警信息,實施現場同步監測與執法。
(十五)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各級相關部門所屬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和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健全并落實監測數據質量控制與管理制度,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保護部依法建立健全對不同類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的監管制度,制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等規定。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大監測質量核查巡查力度,嚴肅查處故意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黨政領導干部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與保障體系
(十六)健全生態環境監測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體系。研究制定環境監測條例、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管理辦法、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發布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統一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海洋、生態、污染源、噪聲、振動、輻射等監測布點、監測和評價技術標準規范,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增強各部門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可比性,確保排污單位、各類監測機構的監測活動執行統一的技術標準規范。
(十七)明確生態環境監測事權。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主要承擔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執法監測、環境應急監測與預報預警等職能。環境保護部適度上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事權,準確掌握、客觀評價全國生態環境質量總體狀況。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監管重心下移,加強對地方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管理。地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相應上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事權,逐級承擔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環境應急監測等職能。
(十八)積極培育生態環境監測市場。開放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參與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運行維護、生態環境損害評估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清潔生產審核、企事業單位自主調查等環境監測活動。在基礎公益性監測領域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包括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運行維護等。環境保護部要制定相關政策和辦法,有序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制度化、規范化。
(十九)強化監測科技創新能力。推進環境監測新技術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態環境監測技術體系,促進和鼓勵高科技產品與技術手段在環境監測領域的推廣應用。鼓勵國內科研部門和相關企業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推進監測儀器設備國產化;在滿足需求的條件下優先使用國產設備,促進國產監測儀器產業發展。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借鑒監測科技先進經驗,提升我國技術創新能力。
(二十)提升生態環境監測綜合能力。研究制定環境監測機構編制標準,加強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加快實施生態環境保護人才發展相關規劃,不斷提高監測人員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完善與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重點加強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監測數據質量控制、衛星和無人機遙感監測、環境應急監測、核與輻射監測等能力建設,提高樣品采集、實驗室測試分析及現場快速分析測試能力。完善環境保護監測崗位津貼政策。根據生態環境監測事權,將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重點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的組織領導,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職責分工,落實各項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