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教育部公布《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即日起開始實施。辦法規定,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工資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8元。
勤工助學須校方同意
該辦法是由教育部與財政部聯合制定,以規范管理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辦法指出,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辦法提出,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辦法還要求學校后勤部門大幅度減少雇用臨時工,以便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學機會。
報酬每小時不低于8元
辦法規定,校內固定的勤工助學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為準,酬金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8元。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校外勤工助學要簽“三方”
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辦法要求,學生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與學生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
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記者陳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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