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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公布(全文)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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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育部網站昨天發布由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制定印發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要求公派出國的留學研究生學成后需要回國服務兩年,如果不遵守需要償還所有的資助費用并支付30%的違約金。以下為全文:

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教外留〔2007〕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高等學校,有關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教育部出國留學人員上海集訓部、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

為加快高層次人才培養,進一步規范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派出和管理工作,提高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效益,現將《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

教育部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國家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加快高層次人才培養,規范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以下簡稱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效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方式選派到國外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國內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從事課題研究的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第三條 公派研究生選拔、派出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1.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在教育部領導下,按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方針政策,負責公派研究生的選拔和管理等工作。

2.我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以下簡稱使領館)負責公派研究生在國外留學期間的管理工作。

3.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教育部出國留學人員上海集訓部、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等部門(以下簡稱留學服務機構)負責為公派研究生出國留學辦理簽證、購買出國機票等提供服務。

4.公派研究生推選單位根據國家留學基金重點資助領域,結合本單位學科建設規劃和人才培養計劃,負責向留學基金委推薦品學兼優的人選,指導聯系國外高水平學校,對公派研究生在國外留學期間的業務學習進行必要指導。

推選單位應對推選的公派研究生切實負起管理責任,與留學基金委和使領館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選拔與派出

第四條 公派研究生選拔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方式進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留學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選拔錄取工作后應及時將錄取文件與名單通知推選單位、留學服務機構和有關使領館。

第六條 國家對公派研究生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管理辦法。公派研究生出國前應與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見附1,以下簡稱《協議書》)、交納出國留學保證金。《協議書》須經公證生效。

經公證的《協議書》應交存推選單位一份備案。

第七條 公派研究生(在職人員除外)原則上應與推選單位簽訂意(定)向就業協議后派出。

第八條 出國前系在校學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國留學,應及時辦理學籍和離校等有關手續。推選單位應在國家規定的留學期限內保存檔案和戶籍。

在校生超過規定留學期限未歸,其檔案和戶籍由推選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出國前系應屆畢業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國留學,推選單位應在國家規定的留學期限內保存檔案和戶籍。

應屆畢業生超過規定留學期限未歸,推選單位可將其檔案和戶籍遷轉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條 推選單位應設置專門機構和人員,歸口負責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專門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檔案;對本單位公派研究生統一進行出國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訓,組織學習國家公派留學有關政策和管理規定,對辦理出國手續進行指導和幫助;為公派研究生指定專門的指導教師或聯系人。

指定教師或聯系人應與公派研究生保持經常聯系,對其專業學習進行指導,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一條 留學服務機構依據留學基金委提供的錄取文件和公派研究生本人所持《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見附2),代為驗收公派研究生的《協議書》和查驗“出國留學保證金交存證明”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國手續,開具《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見附3)等。

第十二條 留學服務機構為公派研究生辦理出國手續后,應及時準確地將出國信息和有關材料報送我有關使領館和留學基金委,保證國內外管理工作有效銜接。

第三章 國外管理與聯系

第十三條 公派研究生應在抵達留學目的地10日內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和《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向所屬使領館報到(本人到場或郵寄等適當方式),并按使領館要求辦理報到或網上注冊等手續。

第十四條 公派研究生應與使領館和推選單位保持經常聯系,每學期末向使領館和國內推選單位報送《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學習/研修情況報告表》(見附4)。

第十五條 公派研究生在留學期間應自覺維護祖國榮譽,遵守我國和留學所在國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十六條 使領館應高度重視,積極關心公派研究生在外學習期間思想和學習情況,建立定期聯系、隨訪制度,認真及時做好對公派研究生的經費發放工作。每學年向教育部、留學基金委報告公派研究生在外管理情況。

第十七條 推選單位應積極配合留學基金委和使領館處理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對公派研究生留學期間申請延長留學期限、提前回國、從事博士后研究等問題,應及時向留學基金委提出明確意見,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本單位推選的公派研究生學有所成、回國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留學基金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獎學金中包含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和零用費等。公派研究生抵達留學所在國后,應從留學所在國實際情況出發,并按照留學所在國政府或留學院校(研究機構)要求及時購買醫療保險。

第十九條 公派研究生應勤奮學習,提高效率,在規定留學期限內完成學業并按期回國服務。未經留學基金委批準同意,留學期間不得擅自改變留學身份、留學期限、留學國家和留學院校(研究機構)。

提前取得學位回國視為提前完成留學計劃、按期回國。

公派研究生不得申請辦理有關移民國家的豁免。

第二十條 公派研究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留學院校(研究機構)完成學業。在規定的留學期限內確因學業或研究需要變更留學單位,應履行下列手續:

在所留學院校(研究機構)內部變更院系或專業,應出示推選單位和國外導師(合作者)的同意函,報使領館備案;

變更留學院校(研究機構),應提前兩個月向使領館提出申請,出具推選單位意見函、原留學院校或導師(合作者)意見函和新接受留學院校或導師(合作者)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領館報留學基金委審批。

留學單位的變更只限于在原留學所在國內。

經批準變更留學院校的公派研究生抵達新的留學院校后,應于10日內向現所屬使領館報到。原所屬使領館應將有關情況和材料及時轉交(告)現所屬使領館,共同做好管理上的銜接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繼續學習、確需提前回國者,應向使領館提出申請,出具推選單位和國外留學院校或導師(合作者)意見以及相關證明,由使領館報留學基金委審批。

公派研究生一經批準提前回國,當次國家公派留學資格即終止。

經留學基金委批準提前回國的公派研究生中,推選單位按照學校(籍)管理規定可以為其恢復國內學業(籍)者,由推選單位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在職人員回原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應屆畢業生按已有畢業學歷自謀職業。

對未經批準擅自提前回國者,留學基金委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來源: 中國發展門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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