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受權發布《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
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
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中國共產黨黨校教育體系,推進黨校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黨校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黨校是在黨委直接領導下培養黨員領導干部和理論干部的學校,是黨委的重要部門,是培訓輪訓黨員領導干部的主渠道,是黨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各級黨委要把黨校辦成培訓輪訓黨員領導干部,培養黨的理論隊伍,學習、研究和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的重要陣地,使之成為干部加強黨性鍛煉的熔爐。
第三條 黨校工作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從嚴治校、從嚴施教、從嚴管理,切實加強校風和學風建設。
第四條 黨校教育的總體要求是,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按照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艱苦奮斗、執政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長規律和黨校教育規律,針對干部成長的特點和需求,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特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主課,培養忠誠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德才兼備的黨員領導干部和理論干部。
第五條 黨校的基本任務是:
(一)培訓輪訓各級黨員領導干部及后備干部,培養理論干部;
(二)承辦黨委和政府舉辦的專題研討班;
(三)圍繞國際國內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科學研究,承擔黨委和政府下達的調研任務,推進理論創新;
(四)針對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開展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的理論宣傳,開展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
(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學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繼續教育和培訓;
(六)開展同國內國(境)外教育、研究等機構和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第六條 圍繞黨校教育的目標要求,提高學員以下5個方面的素質和能力:
(一)掌握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始終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樹立大局意識,注重調查研究,善于分析解決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四)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增強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意識,嚴于律己,言行一致,艱苦奮斗,清正廉潔;
(五)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具備勝任本職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識和領導能力。
第二章 黨校的設置和領導體制
第七條 中國共產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分別設立中央黨校,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市(地)委黨校。
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中央金融機構黨委、中央企業黨組(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可設立黨校。
中央黨校和地方黨校,可設立分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縣(市)委黨校。不設立縣(市)委黨校的,可設立市(地)委黨校分校。
第八條 黨委對黨校的領導主要包括:
(一)傳達中央和上級黨委的重要決定,把黨校工作納入黨委整體工作部署和黨的建設總體安排,定期研究解決黨校改革和發展的重要問題,并進行督促檢查;
(二)制定各級黨員領導干部參加黨校培訓輪訓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訓和使用結合起來;
(三)配備、考核黨校領導班子;
(四)建立健全黨政負責同志到黨校講課、作報告和同學員座談的制度;
(五)發揮黨校在黨委和政府決策中的思想庫作用;
(六)協調有關部門支持黨校工作,為黨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
(七)定期召開黨校工作會議,交流經驗,部署工作。
第九條 黨校實行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委會”)領導體制。校委會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委員由同級黨委任命。校委會工作由校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長主持。
第十條 黨校校長一般由同級黨委書記或副書記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長可按同級黨委部門正職領導干部選配并作為同級黨委成員提名人選。
第十一條 上級黨委黨校負責對下級黨委黨校進行業務指導,包括:
(一)對下級黨委黨校執行中央有關黨校工作的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調研,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對下級黨委黨校的教學、科研、師資培訓、信息化建設等進行調研,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三)制定科學的辦學質量評估體系和辦法,與有關部門共同對下級黨委黨校工作進行評估;
(四)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對下級黨委黨校的教材編寫、科研課題立項、學科建設、學位評定等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
(五)定期召開下級黨委黨校校長會議,溝通信息,總結經驗,研究工作。
第三章 班次和學歷
第十二條 黨校的班次主要包括進修班、培訓班、專題研討班和師資培訓班等。各種班次的學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各級黨校根據干部輪訓規劃舉辦進修班,完成各級在職黨員領導干部的輪訓任務。
中央黨校主要輪訓省部級黨員領導干部、正廳局級黨員領導干部和縣(市)委書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主要輪訓副廳局級黨員領導干部、正縣處級黨員領導干部和鄉(鎮)黨委書記。
市(地)委黨校主要輪訓副縣處級黨員領導干部和正鄉科級黨員領導干部。
縣(市)委黨校主要輪訓副鄉科級黨員領導干部和基層黨員干部。
第十四條 市(地)委以上黨校開設中青年黨員領導干部培訓班,對后備干部進行任職培訓。
中央黨校主要培訓廳局級中青年黨員領導干部中的省部級后備干部。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主要培訓縣處級黨員領導干部中的廳局級后備干部。
市(地)委黨校主要培訓鄉科級黨員領導干部中的縣處級后備干部。
第十五條 市(地)以上黨委根據中心工作的需要,在黨校舉辦各類專題研討班,研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及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中央黨校和少數民族較多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可開設相應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十七條 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膳e辦主要以黨校教師為對象的師資培訓班。
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膳c有關部門合作舉辦以哲學社會科學教學科研骨干為對象的研修班。
第十八條 黨校要加強對學員培訓輪訓情況的考核,把學員的學習、黨性修養、遵守校規校紀情況作為考核內容。考核情況將作為干部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學員在校期間違反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黨校學歷是干部在校學績的標志。黨校學員按照教學計劃要求完成學習任務、經考核合格的,取得黨校學歷。
因故未按規定參加黨校培訓輪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輪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補訓合格的,取得黨校學歷。
第二十條 中央黨校和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依法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并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納入國家學位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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