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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北京9月6日電(記者 闞楓)4日,教育部推出修訂后的小學生“減負十條”,將此前備受爭議的“不留作業”改為“減少作業”,并再次向社會征求意見。對于新版減負令,專家表示,根本上解決“減負難”在于改革教育管理體制和建立多元評價體系,“玩文字游戲”無法根本治理學生負擔過重。
減負令新稿征求意見:“不留作業”變“減少作業”
自教育部8月22日公布《小學生減負十條規定》征求意見稿之后,“減負國十條”就持續成為這個開學季的熱門話題。征求意見稿發布兩周后,9月4日教育部發布此份減負規定的修改版,并再次向社會征求意見。
與前一版相比,新版的“減負十條”在輿論爭議最大的“作業”與“考試”方面做了微調。舊版規定“小學不留書面式家庭作業”,而在新版中,這部分內容變成了“一至三年級不留書面家庭作業,四至六年級要將每天書面家庭作業總量控制在1小時之內。”
在考試方面,舊版規定,從四年級開始,除語文、數學、外語每學期可舉行1次全校統一考試外,不得安排其他任何統考。而新版條文中,在上述可舉行全校考試的“語數外”三科中刪去外語科目,并補充“教育質量監測不公布學生成績與排名”。
除了上述改變,對于此前社會對舊版減負令中,監管環節表述籠統、操作性不強的質疑,新版本在“督查”一項中并未做出更為具體的補充。
根據教育部此前透露,舊版“減負十條”在征求意見期間,共收集到近六千件意見建議,其中九成以上支持出臺減負令,超過一半人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此次修訂版的“減負十條”公布之際,教育部表示,為體現尊重群眾、尊重基層、尊重規律的精神,修改后的“減負十條”再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限為9月18日前。
專家:玩文字游戲難觸及問題癥結
“減負令修改版為何又增加了作業”“只籠統說了留不留作業,什么算‘家庭作業’,‘控制在1小時’如何衡量監督”,“監督環節為何仍然表述含糊”……
從網友對新版減負令的上述反饋,可以看出,與兩周前的首度征求意見相比,雖然教育部根據民意做出修改,但是新版“減負十條”面世后,輿論中的“意見”依舊未減。
“沒有觸及問題的癥結與根本,總是玩文字游戲,不會有太大起色。”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接受中新網記者采訪時稱,應試教育的堅冰不破,在單一的評價體系中,用行政手段減負,還是會陷入執行難的怪圈,不可能讓學生真正輕松下來。
正如專家分析,從1955年7月,教育部就發出新中國第一個減負令——《關于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負擔的指示》。幾十年來,中國各地的減負令多達上百項,可是學生的負擔卻越來越沉重,時間跨度達50余年的“中國式減負”始終難逃執行難怪圈。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也對中新網記者表示,如今中國基礎教育一直難以擺脫應試教育和升學教育的模式,“在升學和應試的重壓之下,灌輸式教育應運而生,用枯燥乏味的題海戰術和大作業量強化記憶的方式,自然難以摒棄,減負也成了空談。”
其實,針對社會關于義務教育均衡,以及改革教育評價體系呼吁,教育部在將新版“減負十條”公布之際,也特別指出,近期還將出臺小學升初中辦法、中考改革意見、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改革意見、高考改革方案等。同時將進一步加大課程改革力度,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育質量。
“2010年7月《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就確定了高考改革思路,此后每年教育部門都提高考改革方案,但為何至今都遲遲未見方案出臺?”熊丙奇說。
減負令被指“行政治校” 政府存越位與缺位
自1987年中國提出素質教育的概念以來,“減負”已成為中國中小學推進“素質教育”路上一道繞不開的坎兒。每年開學季,招式頻出的減負禁令也似成了各地教育部門“應景”的規定動作。然而,當減負令頻頻淪為一紙空文,發布政令的政府部門也難逃公信力受損的尷尬。
“輿論關切學生負擔過重,社會意見很大,于是主管部門就出一個政策回應一下,做出一個動作,但是動作收效如何,沒有誰管。”儲朝暉表示,針對連續推出的減負令,更應該注意的是政府和學校在辦教育中的“各司其職”。
“如今教育部門一竿子打到底,直接干涉但小學生作業量和考試次數,從教育管理方面來說,這種做法本身就是不恰當的。”儲朝暉說。
熊丙奇也稱,發布減負令結果就是“行政治校”,用這種治理方式不利于對教育的長遠發展。一個健康的教育環境中,政府發的禁令越少越好,政府頻繁發出禁令,其實是對學校辦學自主權的干涉。對于減負問題,相較于接二連三的“禁令”相比,政府更應該做的是切實推進義務教育均衡和推進中高考制度改革。
“也就是說要讓學生負擔真正減輕下來,關鍵在于政府是否放權推進教育管理改革和中高考制度改革。” 熊丙奇說,良性的教育管理因該是政府學校各司其職,政府不要缺位更不能越位。
對于糾纏中國教育數十年的“減負難”,專家分析,政府必須加大對教育的投入,要切實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同時轉變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模式,打破現存的擇校利益鏈。此外,改革中高考制度,打破一考定終身,政府教育部門實施一系列“放權”,把考試組織評價權交給社會專業機構,把招生自主權交給學校,把選擇權交給受教育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