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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訊(記者 焦夢)“支持性就業”即由支持性就業服務機構派出就業輔導員,全職輔導和監督心智障礙者參與工作,使其能夠在非專門雇傭特殊弱勢人群的普通企事業單位獲得常態、穩定并有收入的工作機會。
支持性就業的概念源自美國。 美國在1984年頒布了《發展障礙殘疾人的權利及對他們的幫扶》,并于1986年修訂了《康復法案》兩部公共法律,近一步確立了支持性就業在障礙人士就業過程中的地位。
支持性就業在美國的法律中的定義為:
個人在融合的工作場所從事具有競爭性的工作:
(a) 對那些嚴重殘疾的人,競爭性的就業不適合他們,或
(b) 為那些由于嚴重的殘疾而中斷了競爭性就業的人,和那些由于他們的殘疾,需要持續的輔助,才能完成競爭性就業(The Rehabilitation Amendmentsof 1986, P.L. 99-506)。
這種就業形式還包含,支付工資,在融合的工作環境中工作和對殘疾員工的持續的輔助發展障礙殘疾人權利及對他們的幫扶法案(1984, P.L.98-527) 。
國際勞工組織將支持性就業的特點歸類如下:
1.開放的就業:殘疾員工在融合的工作場所工作;
2.工資和福利:在融合的工作場所,為殘疾員工提供,與非殘疾員工相同的工資和適當的工作條件。
3.安置第一:通過精準的工作/個人的工作匹配,直接為殘疾人安置工作,沒有因為“沒有準備好”和培訓而拖延工作安置。
4.融合性:對于嚴重殘疾的人,沒有將他們從社會分開,并且會為他們提供支持性就業。
5.按個人需求提供持續性的幫助:輔助服務戰略,沒有時間限制,按照個人的需求來設計,并且做到最大化的延續工作。
6.選擇和職業發展:服務和支持性就業的成果要建立在個人的職業發展愿望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