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25日向中國證券報記者透露,就東星航空破產重整申請一案,中國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23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湖北省高院撤銷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東星航空破產重整申請的《民事裁定書》,并裁定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訴人對東星航空的破產重整申請。
3月30日,應境外飛機租賃公司通用公司等對東星航空的破產清算申請,武漢中院立案受理了東星航空破產清算。6月12日,武漢中院作出不予受理破產重整申請的裁定。武漢中院認為,東星航空重整無事實基礎,破產管理人依法解除了東星航空與通用公司之間的飛機及發動機租賃協議,通用公司已開始行使飛機及發動機的取回權,東星航空恢復正常經營已無可能,已經失去了重整的事實基礎。同時,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在通用公司一方債權人申請對東星航空進行清算的情況下,中國航油作為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無法律依據。
中國航油在上訴狀中稱,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是一項賦權性規定而不是禁止性規定。破產法明確賦予了上訴人提起重整申請的權利。
中國航油稱,東星航空所擁有的資產,在清算程序下將完全失去價值,而這些資產在重整程序下卻能發揮巨大的經濟效能。
目前,雖然東星航空破產管理人已經解除了與通用電器商業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的飛機租賃合同,但東星航空進入重整程序后,新的資金將會注入,完全可以從其他飛機租賃公司重新租賃飛機,繼續運營。
另據上訴人與其他債權人溝通,包括油料公司、機場公司在內的大多數境內債權人都傾向于對東星航空進行破產重整,愿意積極參與東星航空的重整,并愿意延緩還款期限、債轉股、注入資金等方式切實推動東星航空的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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