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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日前印發的《有序用電管理辦法》明確,原則上將重點限制違規建成或在建項目;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單位產品能耗高于國家或地方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景觀照明、亮化工程和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業等五類企業用電。
據介紹,所謂有序用電,是指在電力供應不足、突發事件等情況下,通過行政措施、經濟手段、技術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電需求,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的管理工作。
根據要求,各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組織指導省級電網企業等相關單位,根據年度電力供需平衡預測和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年度有序用電調控指標,并分解下達各地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各地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組織指導電網企業,根據調控指標編制本地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
《辦法》強調,編制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原則上應按照先錯峰、后避峰、再限電、最后拉閘的順序安排電力電量平衡。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不得在有序用電方案中濫用限電、拉閘措施,影響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
《辦法》還明確了六類需要優先保障的用電用戶。包括應急指揮和處置部門,主要黨政軍機關,廣播、電視、電信、交通、監獄等關系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用戶;重大社會活動場所、醫院、金融機構、學校等關系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用戶和國家重點工程、軍工企業等。
此外,《辦法》還強調,各地可利用電力需求側管理等方面的資金,對除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外實施有序用電的用戶給予適當補貼。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可中斷負荷電價和高可靠性電價機制。據介紹。該辦法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來源:證券時報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