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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提出,中南海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和國家主席兩個中央國家機關的所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0條的明確規定,這類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更不允許對這類商標進行注冊
【財新網】(記者戴廉)“中南海香煙是北京卷煙廠的早期產品。它源于毛澤東同志晚年對香煙的嗜好。”很多百科詞條對“中南海香煙”有如此介紹。但一家公共衛生領域的NGO——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下稱新探),卻對此提出異議,認為“中南海”作為香煙品牌有非法使用嫌疑。
新探日前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理由是,評審委員會未能依法撤銷“中南海”作為注冊商標。
“新探提起這一訴訟是希望國家有關部門能夠嚴格執行有關控煙方面的法律,并喚起人們對煙草這種特殊商品危害性的認識。”中國社科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法律顧問黃金榮對財新記者表示,“在當前法律環境下,相對于直接起訴煙草公司,通過法律行動督促國家機關嚴格履行控煙的法律職責是一個更好的選擇”。
2009年4月,新探向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1條裁定撤銷注冊號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冊商標。申請書提出,中南海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和國家主席兩個中央國家機關的所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0條的明確規定,這類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更不允許對這類商標進行注冊。又根據該法第41條的規定,對于違反第10條并且已經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該予以撤銷,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申請書還提出,“中南海”作為卷煙商標的使用不僅直接違反了《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而且也違反了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有關規定,該《公約》2006年1月9日已經在我國正式生效,其第11條第1款第1項要求,煙草制品包裝和標簽不得以“可能對其特性、影響、危害或釋放物產生錯誤印象的手段推銷一種煙草制品”。
申請書稱,中南海是我國中央國家機關的莊嚴駐地,是全中國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場所,以“中南海”作為商標來推銷一種危害身體健康的商品——煙草,會讓人對該品牌的卷煙產生“受中央國家機關認可”、“權威”、“高品質”等錯誤印象,這不僅有損于中央國家機關的尊嚴,而且還會誤導消費者,可以說直接與《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11條第1款第1項規定相抵觸。
但2011年8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此做出裁決,認為“撤銷理由不能成立。”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對這一裁決不服,并于2011年9月2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
據了解,國內已有數起與煙草業相關的訴訟。2007年,北京某大學教師劉某以其長期吸煙導致牙黃為由,要求“南京”牌香煙的生產廠家江蘇中煙工業公司南京卷煙廠和銷售該品牌香煙的北京國華商場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其洗牙費用350元。但2010年,法院終審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