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稅費制度存在四大缺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有關專家日前提出,應該同步建設環境稅費制度,并在修訂環境保護法時對這些缺陷進行彌補。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透露,國家環保總局將聯合財政部等部門就綠色稅費進行研究,待成熟后推出。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常紀文對目前我國現有的環境稅費進行了全面評析。他認為,目前我國環境稅費制度主要依靠兩種手段來實行,一是征收排污費;二是污染稅費、資源稅費或生態補償稅費,其中包括資源收費、生態補償費、生態恢復保證金、土地出讓金、土地增值稅等等。此外,有關環境關稅也出臺了一些調整制度。
“我國的環境稅費制度總體上與我國環境現狀基本適應,適用于大氣、水、固體等污染物的控制領域和汽油、煤炭等資源的限制利用領域,對于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起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但是,常紀文表示,仍有四方面的缺陷無法回避:
———費的比例總體很高,而稅的比例總體很低,和稅相比,費的征收、使用規范化、程序化、正當化方面,存在一些欠缺。
———一些稅和費的征收標準過低,改變不了“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
———環境稅費制度還沒有延伸到國際通行的溫室氣體控制領域,雖然建立了節能減排的經濟措施,但沒有真正建立起限制化石燃料利用的稅費制度,不利于減輕國際輿論對我國的壓力。
———稅費制度的對比性不明顯,不利于促進一些環境友好型資源和產品的生產和利用;對于一些不可持續利用的產品,如一次性文具的生產和營業稅費及進口稅費制度有待加強。
繼綠色信貸之后,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日前也表示,國家環保總局將聯合財政部、保監會、證監會等部門,就綠色財稅、綠色保險、綠色證券進行政策研究與試驗,成熟一項推出一項。而常紀文的建議則是,這四大缺陷需要在修訂環境保護法時加以發展和完善。(記者郄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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